云南省弥勒市委政法委原书记一审被判七年
2019-05-23 17:16:13
     中国法院网讯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正义战胜邪恶的号角在建水上空响彻。作为这场攻坚战的主力军,建水法院思想上不等不靠,行动上主动出击,谋划上一体推进,立足审判职能,周密组织、精心部署,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5月22日上午9时,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首例“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席某某——原云南省弥勒市委常委、弥勒市委政法委书记、弥勒市弥阳镇党委书记、弥勒市建设巷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席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弥勒市委常委、弥阳镇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弥勒市东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才(另案处理)在弥勒市内的工程发包、工程款划拨、司法案件办理及对王某才举报线索的处理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并谋取利益,充当以王某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并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才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7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弥勒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兼弥勒市建设巷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东、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晴(二人均另案处理)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5万元,并为张某东在工程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2016年2月,被告人席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弥勒市建设巷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建人既弥勒市云阳置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娇索要人民币3万元。

  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席某某为谋取职务上的调整,找到某省级单位工会负责人王某某,欲通过王某某介绍他人谋取职务调整,被告人席某某的妻子熊某某先后两次向王某某送去现金20万元,请求王某某转送给帮助职务调整的人。

  2018年8月22日,王某某在得知席某某被红河州监察委员会调查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席某某所送的20万元人民币退还熊某某。

  被告人席某某利用担任中共弥勒市委常委、弥阳镇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4.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弥勒市监察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槌敲响,被告人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涉案款100.5万元、“大重九”香烟50条(价值人民币3.7万元)及行贿款20万元。

  被告人席某某涉黑“保护伞”一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展示了建水法院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力度,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斗争的信心,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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