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需要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2019-05-17 15:22: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牛凯
  编者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概念改变了世界。司法领域也在寻找着自己的创新路径。司法的科技创新即“互联网+司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立案、取证、质证、庭审、执行、司法服务等程序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审理涉网案件会遇到很多问题。互联网无边界挑战法律管辖原则,涉网案件证据大多存在于网络空间,原告难以查到被告真实身份,由此在诉讼中出现举证难、成本高、流程长、难度大等难题。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首先要处理好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的关系,作者从不同视角阐释了一些传统的法学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法治实践,有的甚至出现了空白,为新时期的法律研究提供了思路和线索,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准确把握时代潮流,立足我国互联网发展与治理实践,明确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为新时期我国互联网发展与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互联网法治建设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撑作用,是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凝聚各方共识和智慧,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智力支持,以提升互联网法治水平,保障我国实现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的历史性转变。笔者认为,加强我国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需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宏观与微观的关系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是一个法律基础薄弱的网络“后发”国家。从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法治整体框架尚处于构建之中。从微观层面来看,互联网技术与人民生产、生活的快速融合给现有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需要树立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一盘棋的观念,既要关注顶层设计、政策规划,又要关注法律的具体实施和个案考察。

  宏观研究主要是以立法为导向,通过对相关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设计、总体制度框架的理论解释,深入探讨互联网法律的整体结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调整对象、治理手段、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问题,为顶层设计、制度规划和立法论证贡献智慧。

  微观研究主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传统法律规则延伸到网络空间所存在的不适应,新技术的运用对现有法律制度所造成的新挑战等具体问题,进行多学科、多角度的深入研究,为制度运行与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从全局来看,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分别是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的“点”和“面”,宏观研究为微观研究提供了方向指引,在研究具体问题时,有时需要从宏观、整体的视角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微观研究则为宏观研究的抽象提炼提供大量的素材,同时也在不断检验、修正、发展宏观研究成果。

  二、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一个成熟的互联网法治体系不仅规定网络空间中的权利,也提供救济途径,既追求实体正义,也保障程序公正。开展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应当包含实体法研究和程序法研究。实体法研究主要以网络空间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程序法研究主要以解决网络空间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需要的程序和方法作为研究对象。

  当前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多集中于实体法研究,而忽视了程序法研究。互联网法律作为一个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领域,对程序法必然有特殊需求,互联网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冲击并不局限于实体法律关系,对司法程序也产生深远影响。例如,互联网的泛在性、融合化与跨边界特点对传统案件管辖制度形成挑战,行为人、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管辖地等发生分离,地域效力难以确定。目前,互联网法院的相继揭牌,开启了互联网司法新篇章,为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全流程线上诉讼提供了载体。杭州、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在审判机制上不断创新,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审理、电子数据在线接入、电子送达广泛使用、电子案卷智能生成等最新改革尝试,既凸显了案件的互联网特性,方便案件在线审理,同时也督促我们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尽早构建完备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要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坚持实体法研究和程序法研究并重,二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不可偏废。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需要考虑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要求和目的。

  三、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既需要科学的法治理论引领,又需要实务部门以需求为导向大胆探索,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也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快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互联网生产力。

  在理论层面,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生产、生活的快速融合,一些传统的法学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法治的实践,有的甚至出现了理论上的空白。例如,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因此,需要以传统的法学理论为基础,遵循互联网发展规律,大力开展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的理论研究与创新,形成科学的理论,从而指导实践。

  在实践层面,立法和司法相关部门以互联网的发展为契机,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开展大胆探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急需归纳总结为一般理论,从而进一步指导实践。例如,新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关于电子诉讼程序和操作规则的探索,为我国建立互联网新型审判机制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此,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实践,运用实证方法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客观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逻辑化方式从中提炼规律,阐释道理,从而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的理论创新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

  四、本土与域外的关系

  互联网法治建设正如互联网一样,是开放、包容、共享的,开展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有必要吸收借鉴一切有益的研究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互联网于20世纪60年代诞生于美国,90年代初大规模民用。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的管制经历了不规制、严格规制和选择性规制三个不同阶段,在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保护、人工智能等领域,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较为深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治体系,这对我国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少走弯路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应当看到,各国的司法与法律制度都是基于具体国情逐步发展并成熟起来的,其制度或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况且在互联网运用上,我国在某些方面还遥遥领先,许多问题都是其他发达国家未曾遇到过的。在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方面,我国有可能第一次与世界先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不仅要借鉴西方先进的研究成果,更为重要的是立足我国国情,深入到互联网法治实践中,开展理论创新研究,解决中国问题,传播中国声音。

  作为互联网大国,我国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是世界互联网法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引进来”,还要“走出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为法学研究人员,要积极投身到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研究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和深入探讨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跨境电商、国际网络犯罪等国际前沿问题,为世界互联网法治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五、现状与未来的关系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互联网法治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一方面要以当前的互联网法治现状为出发点,运用严谨的逻辑推理,开展理论研讨,为互联网法治的不断完善提供对策;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的想象空间远没有尽头。加强互联网司法与法律研究要放眼未来科技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建立新的研究机制,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新的研究领域主要是指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前沿科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例如,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的主客体融合、民事责任的确认等问题;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数据开放与共享、基于大数据形成的权利或权益的边界、侵害大数据的行为方式以及大数据的保护模式等问题;网络法院发展、虚拟现实技术运用所带来的电子诉讼程序构建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运用所引发的法律监管、推进司法区块链应用等问题,这些都已经成为最前沿的探索领域。

  新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因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而产生彻底变革的新统计方法,即从原本依靠抽样统计转变成以海量数据作为基础进行统计,从而更加全面的推演出整体数据特征的方法,这让实证法学工作者可以得出更为精确的结论。

  新的研究机制主要是指实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互联网企业之间建立的相互协同合作的研究机制,科技研究工作者、法律实践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组成联合攻关团队,以充分发挥跨学科跨专业优势,精心打造网络技术与法学研究相结合的新兴交叉研究领域。

  总之,面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科技手段不断推进法律与司法创新。展望未来,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重要特征的智慧法院建设必将成为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而载入史册!

  (作者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