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否需从赔偿款中抵扣
2019-05-17 10:23: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海军
【案情】
2018年6月5日,戴某因腰痛到某镇和谐医院就诊,该医院执业医师黄某接诊后诊断为“腰突症”,并进行“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住院治疗10天,但出院后腰痛更严重。2018年6月23日,戴某到省城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败血症和腰大肌脓肿”,并考虑是感染性病变需住院手术脓肿引流,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某镇和谐医院在对患者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因戴某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1.5万余元。
【分歧】
本案中,戴某从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否需从赔偿款中抵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从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款中抵扣。理由为:戴某因某镇和谐医院误诊造成医疗事故损失能够由某镇和谐医院按照过错程度给予赔偿,其通过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如果不从赔偿款中扣除,黄某所得的医疗赔偿款将会超出因医疗事故损失数额,同时也加重了医院的赔偿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从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当从赔偿款中抵扣。理由为:戴某新农合报销行为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戴某到某镇和谐医院就诊,因该医院医生误诊而造成医疗事故伤害,该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戴某报销新农合是基于其购买了新农合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获得的受益行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本质是一种社会保险。戴某报销新农合所得基于社会保险的受益行为。如果在赔偿款中扣除,新农合将失去社会保险的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戴某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不需从赔偿款中抵扣。
2018年6月5日,戴某因腰痛到某镇和谐医院就诊,该医院执业医师黄某接诊后诊断为“腰突症”,并进行“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住院治疗10天,但出院后腰痛更严重。2018年6月23日,戴某到省城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败血症和腰大肌脓肿”,并考虑是感染性病变需住院手术脓肿引流,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某镇和谐医院在对患者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因戴某购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了1.5万余元。
【分歧】
本案中,戴某从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否需从赔偿款中抵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从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款中抵扣。理由为:戴某因某镇和谐医院误诊造成医疗事故损失能够由某镇和谐医院按照过错程度给予赔偿,其通过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如果不从赔偿款中扣除,黄某所得的医疗赔偿款将会超出因医疗事故损失数额,同时也加重了医院的赔偿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从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不应当从赔偿款中抵扣。理由为:戴某新农合报销行为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戴某到某镇和谐医院就诊,因该医院医生误诊而造成医疗事故伤害,该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戴某报销新农合是基于其购买了新农合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获得的受益行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本质是一种社会保险。戴某报销新农合所得基于社会保险的受益行为。如果在赔偿款中扣除,新农合将失去社会保险的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戴某新农合已报销的医疗费不需从赔偿款中抵扣。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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