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可否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
2019-05-17 10:28: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艳萍
【案情】
何某系江西省A县微商。2018年10月,福建省B县林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要求购买茶树菇菌棒40000筒,双方约定货物由何某运送至林某指定地点福建省C县,总价为48000元,货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林某接收货物后仅支付了何某38000元货款,剩余货款10000元,经何某多次催促付款,林某均未支付。为此,何某欲到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
【分歧】
对何某能否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不能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货款。理由为林某、何某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为林某所在地福建省B县、合同履行地为货物运至点福建省C县,故何某应在这两地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理由为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履行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如果林某要求何某履行转移货物的合同义务,则合同履行地为林某指定的货物运送地点福建省C县;如系何某要求林某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则合同履行地应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即何某所在地江西省A县,故何某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何某能否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应根据该地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那么,如何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放到本案中看,如若争议标的为何某交付货物,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运至林某指定地点福建省C县,何某亦实际将货物送至了,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C县;如若争议标的为林某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则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何某所在地江西省A县。
综上,何某起诉要求林某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何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林某所在地福建省B县法院及何某所在地江西省A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何某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
何某系江西省A县微商。2018年10月,福建省B县林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要求购买茶树菇菌棒40000筒,双方约定货物由何某运送至林某指定地点福建省C县,总价为48000元,货到付款,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林某接收货物后仅支付了何某38000元货款,剩余货款10000元,经何某多次催促付款,林某均未支付。为此,何某欲到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
【分歧】
对何某能否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不能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货款。理由为林某、何某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为林某所在地福建省B县、合同履行地为货物运至点福建省C县,故何某应在这两地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理由为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履行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如果林某要求何某履行转移货物的合同义务,则合同履行地为林某指定的货物运送地点福建省C县;如系何某要求林某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则合同履行地应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即何某所在地江西省A县,故何某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何某能否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应根据该地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那么,如何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放到本案中看,如若争议标的为何某交付货物,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运至林某指定地点福建省C县,何某亦实际将货物送至了,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C县;如若争议标的为林某支付货款,即给付货币,则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何某所在地江西省A县。
综上,何某起诉要求林某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何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林某所在地福建省B县法院及何某所在地江西省A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何某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江西省A县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剩余货款。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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