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大棚交付前发生毁损 风险由谁承担
2019-05-16 15:46: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章俊棋
【案情】
2017年10月24日,原告艺农公司与被告蓝月谷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百香果基地温室大棚,总施工面积65亩,不含税总价212万元,并对付款方式、材料标准、棚区规划、双方义务、设计变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1月24日,双方对原告施工的温室大棚面积进行确认,经测量,棚区占地面积为54258平方米,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在确认单上注明2018年2月3日之前要验收完毕。然而,在温室大棚尚未验收交付给被告时,温室大棚发生了垮塌,致使原告无法向被告交付温室大棚。因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39万元,余款一直拖欠不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7万余元。
【分歧】
对于温室大棚交付前发生毁损,风险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艺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蓝月谷公司交付温室大棚,在交付前发生毁损,风险应由艺农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艺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建成了温室大棚,完工后双方对温室大棚的占地面积进行了测量,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给付报酬。对于风险负担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此,以是否交付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风险移转的时间节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工程交付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发包人承担。综上,温室大棚于交付前发生毁损的风险,应由工程承包方艺农公司承担。
2017年10月24日,原告艺农公司与被告蓝月谷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百香果基地温室大棚,总施工面积65亩,不含税总价212万元,并对付款方式、材料标准、棚区规划、双方义务、设计变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1月24日,双方对原告施工的温室大棚面积进行确认,经测量,棚区占地面积为54258平方米,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在确认单上注明2018年2月3日之前要验收完毕。然而,在温室大棚尚未验收交付给被告时,温室大棚发生了垮塌,致使原告无法向被告交付温室大棚。因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39万元,余款一直拖欠不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7万余元。
【分歧】
对于温室大棚交付前发生毁损,风险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艺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蓝月谷公司交付温室大棚,在交付前发生毁损,风险应由艺农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艺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建成了温室大棚,完工后双方对温室大棚的占地面积进行了测量,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给付报酬。对于风险负担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此,以是否交付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风险移转的时间节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工程交付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发包人承担。综上,温室大棚于交付前发生毁损的风险,应由工程承包方艺农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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