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
2019-05-08 15:5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增
【案情】
王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彭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彭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8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审理期间,彭某称已经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撤诉半年后,彭某基于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
【分歧】
对于本案中,彭某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以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彭某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又撤诉,对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彭某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理论上看,撤诉本身只能引起本次诉讼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诉权。所以,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可知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对彭某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后,本案法院第二次受理原告起诉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因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进行过实体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得再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本案法院第一次受理并未对本案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彭某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王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彭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彭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8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审理期间,彭某称已经与王某达成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撤诉半年后,彭某基于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
【分歧】
对于本案中,彭某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以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彭某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又撤诉,对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彭某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理论上看,撤诉本身只能引起本次诉讼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诉权。所以,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可知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对彭某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后,本案法院第二次受理原告起诉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因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进行过实体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得再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本案法院第一次受理并未对本案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彭某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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