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游戏币上公交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9-05-08 15:0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洋
  【案情】

  方某是一位无业游民,每天出门去市区晃悠,想着自己还有很多游戏币无处消费,于是每次坐公交时都投游戏币,在上下班高峰期,哪怕驾驶员发现方某投了无效币,但因为人多及考虑乘客到乘客上下车的安全,同时还要注意后方来车,以防交通堵塞。方某屡屡得手,省了几百元的公交费。

  【分歧】

  对于方某投游戏币上公交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虽然游戏币不是假币,但是当游戏币被当成硬币使用时,它就具备了假币的属性,游戏币的外观看过去跟真币非常相似,且方某存在故意投放游戏币作为真币使用流通的行为,故方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违约行为。方某乘坐公交公司的车辆,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方某投放游戏币未真正支付对价,其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该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使用假币罪的入刑标准是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就本案而言,游戏币不是伪造的货币,但是游戏币在特定环境下,比如在上下班人流量高峰期,司机未注意时,该游戏币还是具有欺骗性质,且本案中的方某明知而故意投放“假币”会让司机误以为游戏币是真币,冒充真币进行流通。但是使用假币罪的入刑标准是4000元以上,方某只达到了几百元,还未达到使用假币罪的入刑标准,故对于方某的行为尚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二、方某投放的游戏币对于公交车而言属于无效币,其投放游戏币上公交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方某作为乘客,其乘坐公交时接受了公交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方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一种运输服务法律关系。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为乘客的方某,其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输服务费用,而方某通过投放无效币行为来逃避支付其运输服务费,故对于其逃避支付运输服务费的违约行为,公交公司有权要求方某支付相应运输费。

  综上所述,方某投放游戏币上公交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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