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制度“空白” 强化履职指引
吉林高院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2019-04-29 09:26: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洁瑜 常非凡
  为填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6章23条,强化了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责履职指引,并对“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办法》明确规定了院长主要行使9项审判管理职能,副院长履行9项审判管理职责,庭长履行12项审判管理职责,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

  司法改革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院庭长应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办法》明确、细化院庭长“四类案件”审判监督管理职能,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等方式进行。

  《办法》明确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严格禁止的情形:一是违反规定或超越授权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二是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三是违反程序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四是违反程序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五是违反规定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六是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七是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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