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孝南区法院执行两起强制搬迁案案件
2019-04-23 16:44:07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丰 高越)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开展强制执行,有效促进了公平正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月11日下午,孝南法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人员,在办公楼门前整装待发,准备前往高新区某工业园,依法开展强制执行行动。该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余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以被告公司设备提供担保。到约定还款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200余万元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故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将被告公司作为担保的设备拍卖。执行人员来到现场后,拉起警戒线,首先对设备进行拍照摄像,清点设备。随后调来叉车、货车,对设备进行搬运封存留作拍卖。整个执行过程历时4个多小时结束。
4月12日上午,执行人员来到槐荫大道某小区内,开展第二起执行行动。该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出房屋给原告父母居住。被告系原告姐夫,该房屋系原告父母购买,被告一家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后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原告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被告以该房屋其出资2万元为由,拒不搬出以致成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为该房屋所有人,被告应当停止其占用房屋的行为,应当搬出。被告在原告父母购买房屋时,交付给原告父母2万元属实,但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给付行为是自己与原告父母共同购房,故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是该房屋共有人的主张。被告给付原告父母2万元属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
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劝说,被告拒不搬离房屋,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搬迁。执行人员来到现场后,先是敲门,发现屋内有人但拒不开门,随后开锁人员前来开门。开锁进入房屋后,执行人员将被告带回法院,对其说服教育。在意识到拒不配合执行的后果后,被告当场带离其私人物品,将房屋进行了清场腾退,该次执行行动顺利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执行行动,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解决执行难,法院是认真的。
4月11日下午,孝南法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人员,在办公楼门前整装待发,准备前往高新区某工业园,依法开展强制执行行动。该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余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以被告公司设备提供担保。到约定还款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200余万元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故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将被告公司作为担保的设备拍卖。执行人员来到现场后,拉起警戒线,首先对设备进行拍照摄像,清点设备。随后调来叉车、货车,对设备进行搬运封存留作拍卖。整个执行过程历时4个多小时结束。
4月12日上午,执行人员来到槐荫大道某小区内,开展第二起执行行动。该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出房屋给原告父母居住。被告系原告姐夫,该房屋系原告父母购买,被告一家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后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原告父母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被告以该房屋其出资2万元为由,拒不搬出以致成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为该房屋所有人,被告应当停止其占用房屋的行为,应当搬出。被告在原告父母购买房屋时,交付给原告父母2万元属实,但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给付行为是自己与原告父母共同购房,故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是该房屋共有人的主张。被告给付原告父母2万元属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
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劝说,被告拒不搬离房屋,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搬迁。执行人员来到现场后,先是敲门,发现屋内有人但拒不开门,随后开锁人员前来开门。开锁进入房屋后,执行人员将被告带回法院,对其说服教育。在意识到拒不配合执行的后果后,被告当场带离其私人物品,将房屋进行了清场腾退,该次执行行动顺利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执行行动,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解决执行难,法院是认真的。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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