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艾文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体现的法治正能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高铭暄
2019-04-19 08:3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艾文礼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实践中,相比于普通犯罪,腐败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腐败犯罪案件的办理难度明显大于其他普通案件。进一步地讲,腐败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很强,侦查取证的难度比普通刑事案件大,往往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发现犯罪事实、节约司法成本,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强化惩防力度和提升司法效益。
而且,对腐败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反腐实际效果,还特别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海外追赃与退赃等具有显著作用。更重要的是,其最终目的是鼓励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此举既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又因其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法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于该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首次使用有关“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2018年12月,被告人艾文礼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基于此,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一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艾文礼主动投案的实例,给一些走上职务犯罪歧途的公职人员带来强烈冲击。对艾文礼提出减轻处罚建议,充分警示已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迷途知返悔罪悔过才是正确出路。这也进一步促使他们选择了自首的正确出路。
实践还进一步证明,党中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艾文礼投案自首、如实交代问题后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于法有据,于理有依,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大进步,兼顾了惩戒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对艾文礼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合法依据
对艾文礼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谓“恰逢其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各类刑事案件,显然包括腐败犯罪案件。同时,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依据。
对艾文礼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依据与实践依据,主要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这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
2.实体法依据。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等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属于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由此可见,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提起公诉前就量刑等情况展开协商,进而根据协商结果视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实践依据。目前,已经有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例如,在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张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一案中,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吕锡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新时代背景下,对艾文礼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依法反腐、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有助于优化反腐机制和提高反腐的实际效果。
在实践中,相比于普通犯罪,腐败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身份,腐败犯罪案件的办理难度明显大于其他普通案件。进一步地讲,腐败犯罪案件的隐蔽性很强,侦查取证的难度比普通刑事案件大,往往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发现犯罪事实、节约司法成本,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强化惩防力度和提升司法效益。
而且,对腐败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反腐实际效果,还特别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海外追赃与退赃等具有显著作用。更重要的是,其最终目的是鼓励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此举既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又因其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法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于该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首次使用有关“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2018年12月,被告人艾文礼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基于此,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一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
艾文礼主动投案的实例,给一些走上职务犯罪歧途的公职人员带来强烈冲击。对艾文礼提出减轻处罚建议,充分警示已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迷途知返悔罪悔过才是正确出路。这也进一步促使他们选择了自首的正确出路。
实践还进一步证明,党中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艾文礼投案自首、如实交代问题后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于法有据,于理有依,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大进步,兼顾了惩戒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对艾文礼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合法依据
对艾文礼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谓“恰逢其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各类刑事案件,显然包括腐败犯罪案件。同时,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依据。
对艾文礼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依据与实践依据,主要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这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
2.实体法依据。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等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属于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由此可见,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提起公诉前就量刑等情况展开协商,进而根据协商结果视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实践依据。目前,已经有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例如,在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张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一案中,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吕锡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新时代背景下,对艾文礼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依法反腐、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有助于优化反腐机制和提高反腐的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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