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获刑九个月
2019-04-18 14:10:11
中国法院网讯 (臧红梅) 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朱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殴打及使用言语威胁他人,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在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某小区附近遇到2017年欠其借款15000.00元至今未还的被害人江某某。于是朱某伙同他人拦停江某某乘坐的车辆,强行将江某某带至朱某乘坐的车上,对江某某进行控制、殴打及言语威胁,逼迫江某某还钱。并将江某某的手机打烂,同时将江某某带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办事处一中学处。之后,江某某联系其弟江某红,让江某红拿钱偿还朱某。直至次日凌晨01时许,江某红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替江某某还款11000.00元给朱某,江某某才获得人身自由。江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朱某赔偿江某某医药费3800.00元及手机一部,并得到江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殴打及使用言语威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某在非法拘禁中殴打及使用言语威胁江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赔偿江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江某某谅解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在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某小区附近遇到2017年欠其借款15000.00元至今未还的被害人江某某。于是朱某伙同他人拦停江某某乘坐的车辆,强行将江某某带至朱某乘坐的车上,对江某某进行控制、殴打及言语威胁,逼迫江某某还钱。并将江某某的手机打烂,同时将江某某带至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办事处一中学处。之后,江某某联系其弟江某红,让江某红拿钱偿还朱某。直至次日凌晨01时许,江某红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替江某某还款11000.00元给朱某,江某某才获得人身自由。江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朱某赔偿江某某医药费3800.00元及手机一部,并得到江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殴打及使用言语威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某在非法拘禁中殴打及使用言语威胁江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赔偿江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江某某谅解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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