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安徽高院裁定重审
2019-04-13 10:19:25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李一凡
2016年3月,安徽阜阳一农户家养的鸡被气枪打死。阜阳警方在调查枪支来源时,发现一个跨省制枪贩枪网络。随后,警方在邮件签收地浙江武义查获3870件由塑料片组装的通厕器握把,接着警方在天津、安徽、广东等地控制姜志平等6名犯罪嫌疑人。这些握把全部被警方认定为枪支散件。
2017年2月,阜阳检方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等罪名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次年9月,阜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姜志平获刑13年,他认为自己无罪,选择上诉。
4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姜志平辩护人杨卫华处获悉,日前,安徽省高院已作出裁定: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警方认定通厕器握把为枪支散件
29岁的姜志平是名产品设计师,主要设计塑料家居日用品,两年多前离开公司单干。
阜阳检方指控,2016年,姜志平生产了“龙臣牌通厕器握把”,委托杨某加工制造,并组织邵某良、邵某、汪某等人利用互联网联系销售。后来,陈泽南、孙某通过网络购得这些握把。
2016年5月,警方在陈泽南位于天津南开区的租房处,查扣疑似气枪两支和大量疑似枪支散件。
经鉴定,两支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枪支构件就包括姜志平邮寄的通厕器握把,后均被鉴定为枪支散件。
警方还在陈泽南的电脑中提取到了电子数据内容,能直接证明姜志平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是枪支、枪托,购买人的目的,即是组装气枪所用。
姜志平的妹妹姜小琴说,被查获的握把是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文书的产品。
安徽高院裁定:阜阳中院重审此案
2018年9月,阜阳中院一审宣判,陈泽南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获刑13年;姜志平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获刑13年。
陈泽南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姜志平坚持自己无罪也选择上诉。
“3块5毛钱的塑料片,怎么就跟枪有关系了?”姜小琴说,“之所以上诉,就是因为始终坚信哥哥无罪。”
一审宣判后,姜志平方更换了律师,由杨卫华接任。4月11日,杨卫华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安徽高院寄出的二审裁定书。
安徽高院认为,阜阳中院作出的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阜阳中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目前,重审开庭时间待定。
■ 焦点
通厕器握把是否为枪支散件存争议
在此案中,通厕器配件是否为枪支散件,成为对姜志平定罪的关键。
一审庭审现场,姜志平演示了从网上购买并直接邮寄至法院的通厕器握把,是如何在通厕器上工作的。另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示了电商平台上正在销售同类型握把的页面,以证明握把并非枪支散件。
一审判决书显示,姜志平曾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是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握把的相关信息后,画了设计图并打造模具、批量生产。
姜志平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说,本案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或称“快排”)的自制枪形物。
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对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这把“对照参考”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比对结果显示,二者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鉴定机构认定,涉案的自制枪形物属于枪支散件。
杨卫华认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上述鉴定程序违反规范。
阜阳中院以《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并非要求枪支散件必须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为由,驳回了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7年2月,阜阳检方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等罪名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次年9月,阜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姜志平获刑13年,他认为自己无罪,选择上诉。
4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姜志平辩护人杨卫华处获悉,日前,安徽省高院已作出裁定: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警方认定通厕器握把为枪支散件
29岁的姜志平是名产品设计师,主要设计塑料家居日用品,两年多前离开公司单干。
阜阳检方指控,2016年,姜志平生产了“龙臣牌通厕器握把”,委托杨某加工制造,并组织邵某良、邵某、汪某等人利用互联网联系销售。后来,陈泽南、孙某通过网络购得这些握把。
2016年5月,警方在陈泽南位于天津南开区的租房处,查扣疑似气枪两支和大量疑似枪支散件。
经鉴定,两支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枪支构件就包括姜志平邮寄的通厕器握把,后均被鉴定为枪支散件。
警方还在陈泽南的电脑中提取到了电子数据内容,能直接证明姜志平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是枪支、枪托,购买人的目的,即是组装气枪所用。
姜志平的妹妹姜小琴说,被查获的握把是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文书的产品。
安徽高院裁定:阜阳中院重审此案
2018年9月,阜阳中院一审宣判,陈泽南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获刑13年;姜志平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获刑13年。
陈泽南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姜志平坚持自己无罪也选择上诉。
“3块5毛钱的塑料片,怎么就跟枪有关系了?”姜小琴说,“之所以上诉,就是因为始终坚信哥哥无罪。”
一审宣判后,姜志平方更换了律师,由杨卫华接任。4月11日,杨卫华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安徽高院寄出的二审裁定书。
安徽高院认为,阜阳中院作出的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阜阳中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目前,重审开庭时间待定。
■ 焦点
通厕器握把是否为枪支散件存争议
在此案中,通厕器配件是否为枪支散件,成为对姜志平定罪的关键。
一审庭审现场,姜志平演示了从网上购买并直接邮寄至法院的通厕器握把,是如何在通厕器上工作的。另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展示了电商平台上正在销售同类型握把的页面,以证明握把并非枪支散件。
一审判决书显示,姜志平曾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是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握把的相关信息后,画了设计图并打造模具、批量生产。
姜志平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说,本案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或称“快排”)的自制枪形物。
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对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这把“对照参考”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比对结果显示,二者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鉴定机构认定,涉案的自制枪形物属于枪支散件。
杨卫华认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上述鉴定程序违反规范。
阜阳中院以《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并非要求枪支散件必须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为由,驳回了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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