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行驶中公交车驾驶员 醉酒乘客被判刑三年
2019-03-18 23:00:08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黄安琪
男子醉酒后上错公交车却认为驾驶员行驶路线不对,纠缠殴打公交车驾驶员,致其头部受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18日对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酒后打算乘坐上海市745路公交车回家,却错上了749路公交车。上车后,张某认为公交车的行驶路线不对,于是开始纠缠公交驾驶员徐某。期间,张某突然拳击徐某的头部,徐某被迫紧急停车后,张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拗徐某的手臂并殴打其头部。
群众见此情景,立即向附近执勤的公安民警报警。随后,张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公安机关留置处理期间,张某又借酒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酒后打算乘坐上海市745路公交车回家,却错上了749路公交车。上车后,张某认为公交车的行驶路线不对,于是开始纠缠公交驾驶员徐某。期间,张某突然拳击徐某的头部,徐某被迫紧急停车后,张某依然不依不饶,继续拗徐某的手臂并殴打其头部。
群众见此情景,立即向附近执勤的公安民警报警。随后,张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公安机关留置处理期间,张某又借酒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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