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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于集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成熟
2019-03-15 15:34: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阳
“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破产法相关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侨联副主席于集华建议尽快修改企业破产法,并增设个人破产制度、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等。
近日,于集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个国家完整的破产制度,应该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目前来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非常成熟,万不可错失良机。”于集华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跨境企业破产的案例越来越多,中国破产法如何与国际社会接轨,也是于集华关注的问题。他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建立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增强综合国际竞争力。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于集华注意到,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导致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为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提供了程序保障,建议立法予以吸收完善。”于集华表示。
近日,于集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个国家完整的破产制度,应该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目前来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已经非常成熟,万不可错失良机。”于集华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跨境企业破产的案例越来越多,中国破产法如何与国际社会接轨,也是于集华关注的问题。他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建立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增强综合国际竞争力。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于集华注意到,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导致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为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提供了程序保障,建议立法予以吸收完善。”于集华表示。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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