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结合”+“三项机制”+“四方面规则”
——上海金融法院创新机制助推国家金融战略实施
2019-03-10 09:3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剑漪 黄佩蕾
  2018年9月12日,刚成立不久的上海金融法院收到了一位律师通过网上立案系统递交的上百名中小投资者的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的投资损失。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全国优秀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符望告诉记者。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2018年8月20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

  “目前,我院已经受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符望说。据介绍,截至今年2月底,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多起相关系列案件涉及投资者2000余人,累计索赔金额高达3.58亿元,而且案件审理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诸多疑难问题。

  据介绍,这类证券侵权类纠纷具备四大特征:第一,投资者诉讼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第二,诉讼金额普遍较小,但诉讼周期较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偏高;第三,法律争议较大,适用规则有待统一;第四,诉讼机制单一,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棘手的纠纷,构建一套公正高效、切实可行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去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我院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说。

  赵红所说的这个《规定》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规定》共有48条,分别对示范案件的选定、审理、专业支持、审判管理以及示范判决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实现了“两个结合”,即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创新了“三项机制”,即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明确了“四方面规则”,首次就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依职权在系列案件中选定了示范案件,并向其他900余名平行案件当事人发送了《示范案件选定告知书》,近期将公开开庭进行示范案件的审理。”赵红表示。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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