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违规运输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宣判
2019-03-08 15:05:56
中国法院网讯 (朱来宽 彭严) 新沂一男子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物品泄漏。3月7日,张某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6月18日,一辆挂着徐州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莒南县一化工公司满载100桶危险化学品硫酰氯驶出。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驶入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姚河处时撞到限宽墩,致车辆受损。部分硫酰氯洒落至地面并有3桶发生泄漏,造成路面浓雾并产生刺激性气味。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8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起交通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桶装化学品成分为硫酰氯。
另查明,硫酰氯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名目之一,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张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仅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张某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及相关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山东莒南县一化工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将30吨危险化学品硫酰氯运输到安徽省。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硫酰氯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全省首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有毒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为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案件警示效果,该案由宿城区法院院长耿辉担任审判长,并联系市交警支队,组织民警、危化企业负责人、驾驶员等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宿迁手机台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
2018年6月18日,一辆挂着徐州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莒南县一化工公司满载100桶危险化学品硫酰氯驶出。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驶入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姚河处时撞到限宽墩,致车辆受损。部分硫酰氯洒落至地面并有3桶发生泄漏,造成路面浓雾并产生刺激性气味。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8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起交通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桶装化学品成分为硫酰氯。
另查明,硫酰氯为《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名目之一,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张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仅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张某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及相关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山东莒南县一化工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将30吨危险化学品硫酰氯运输到安徽省。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硫酰氯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全省首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有毒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为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案件警示效果,该案由宿城区法院院长耿辉担任审判长,并联系市交警支队,组织民警、危化企业负责人、驾驶员等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宿迁手机台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