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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执行与“执行不能”
2019-03-06 11:08:34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8月27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3月9日,申请人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泸溪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姚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案件款1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2326元,除此之外,姚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8日,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元,罗某于当日领走该钱款。同时,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某,如果有被执行人姚某的财产线索,请其及时提供给法院。2018年4月,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姚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期间,罗某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姚某的财产线索给法院。
执行法官两次通过微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所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罗某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属于“执行难”范畴。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即“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文中该案件即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会不会“逍遥法外”?
不会。“终本案件”并不是不再执行。法院对此类案件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同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将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统筹管理,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行为,防止恶意逃债,促使其自动履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制作裁定书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终本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应遵守法律,讲求诚信,积极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理性认识“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及时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2018年3月9日,申请人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泸溪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姚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案件款1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2326元,除此之外,姚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8日,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元,罗某于当日领走该钱款。同时,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某,如果有被执行人姚某的财产线索,请其及时提供给法院。2018年4月,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姚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期间,罗某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姚某的财产线索给法院。
执行法官两次通过微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法院所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罗某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属于“执行难”范畴。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即“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文中该案件即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会不会“逍遥法外”?
不会。“终本案件”并不是不再执行。法院对此类案件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同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将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统筹管理,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行为,防止恶意逃债,促使其自动履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制作裁定书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终本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应遵守法律,讲求诚信,积极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理性认识“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及时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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