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2019-03-06 10:56:0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11月28日下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阶段性成果,重点介绍打击拒执罪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布5起典型案例,并就媒体记者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在社会上经常会听到“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个概念。请介绍一下二者的区别以及区分二者的意义。

  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侯勇:“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情形。实践中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被执行人本来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社会各界需要正确认识和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了解清楚哪些是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通过深入宣传,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践中,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希望申请执行人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不要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同时,法院执行办案过程中,也要严格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将“执行不能”案件从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分离出去,对于有财产的执行案件,要下大力气坚决执行到位,对“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要依法依程序实行案件退出机制。

  山西电视台记者提问:请问,在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中,是否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义何在?

  刑一庭庭长李智:打击拒执犯罪是推进解决执行难,惩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并教育和引导全社会尊重法律,诚实守信。

  《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宣告判决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的,可酌情从宽处罚;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该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山西法制报记者提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赋予申请执行人自诉权利。请问,这项制度的设立有什么积极意义?

  刑一庭庭长李智:长期以来,打击拒执犯罪一直是法院执行强制措施中的短板弱项,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拒执犯罪的移送刑事立案少,公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少,法院以拒执罪定罪处罚更少,未能起到震慑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犯罪精准高效打击,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犯罪的追诉由以往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该项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这为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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