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呼吁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2019-03-05 10:36: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士辉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依然忙碌,对自己带来的提案反复打磨。

  从2008年起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已有11年的履职经历。这位以“高产高质”参政议政著称的三届老委员,每年带来的提案都关涉法律,主题也始终聚焦法治与人权。

  身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认为律师群体对参政议政责任重大:“只有发挥专业优势,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参政议政才更有底气,才能更有效地运用话语权。”

  今年两会,朱征夫关注到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律适用问题。他建议:“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严格限制不开庭审理的适用,以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司法人权。”

  朱征夫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据他观察,绝大部分上诉人或辩护人都会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否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却在法院。

  实践中,法院可以不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或阐明理由就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对此,朱征夫认为需要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原则上应全部开庭审理。”

  “对于以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程序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理由法律根据充分,或者认为上诉明显没有依据和意义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定,但合议庭需要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朱征夫说。

  此外,对于上诉人和辩护人一审做无罪辩护、二审继续做无罪辩护的上诉案件,上诉人或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上诉案件,原则上也均应开庭审理。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极大地提振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朱征夫表示。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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