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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全?
2019-03-02 16:37:0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经历过民事官司的人可能大多知道,对财产和证据进行及时的保全,对于法院怎么判和判决后的执行多么重要。那么,什么是保全,为什么说保全对于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一起来听法官详解。
什么是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保全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保全还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就是起诉之前提起的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诉中保全则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保全有什么用?
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保全制度,对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在债务人不知情时,法院出其不意,查控其财产,保全与审判执行相互衔接,能够提高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缩短审判周期,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正确发挥财产保全作用对于当事人双方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而对于法院来说,也能够缩短执行期限,减少工作量。
前不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软件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便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万余元。钱款一冻结,被告立马就有了反应。次日,被告就主动与法官进行了联系,要求与原告立即进行调解,并且在该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涉案纠纷。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既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也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财产保全更能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比较常用。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侵权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易毁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较之普通民事诉讼证据更加难以取得和容易灭失,因而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上海三中院探索创新“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诉讼保全新模式,让具有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承担起“技术翻译”的职责,帮助执行法官高效准确实施证据保全。三年来,技术调查官和其他技术专家参与证据保全、现场勘验3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后依法裁定实施保全。保全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和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一同协助进行。技术调查官在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场所打开电脑发现,并没有安装侵权软件,同时还发现电脑的USB接口被封了。但是,技术调查官从电脑的缓存文件中发现了侵权软件的一些日志信息,日志文件记录下了侵权软件的安装时间和卸载时间,而卸载时间显示正是在法院工作人员一行到该公司之后,电脑的注册表里也发现了互相印证的证据。
法院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固定证据。有了这些固定的证据,案件的审理也得以顺利进行。
什么是保全?
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保全内容为“要求协助执行对象履行作出一定积极行为义务,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消极义务”。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保全还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就是起诉之前提起的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诉中保全则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保全有什么用?
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灵活运用保全手段,充分用好保全制度,对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在债务人不知情时,法院出其不意,查控其财产,保全与审判执行相互衔接,能够提高调撤率、自动履行率,缩短审判周期,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正确发挥财产保全作用对于当事人双方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而对于法院来说,也能够缩短执行期限,减少工作量。
前不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软件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便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2万余元。钱款一冻结,被告立马就有了反应。次日,被告就主动与法官进行了联系,要求与原告立即进行调解,并且在该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涉案纠纷。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既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也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财产保全更能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比较常用。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侵权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易毁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较之普通民事诉讼证据更加难以取得和容易灭失,因而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上海三中院探索创新“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诉讼保全新模式,让具有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承担起“技术翻译”的职责,帮助执行法官高效准确实施证据保全。三年来,技术调查官和其他技术专家参与证据保全、现场勘验3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后依法裁定实施保全。保全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和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一同协助进行。技术调查官在被申请人公司办公场所打开电脑发现,并没有安装侵权软件,同时还发现电脑的USB接口被封了。但是,技术调查官从电脑的缓存文件中发现了侵权软件的一些日志信息,日志文件记录下了侵权软件的安装时间和卸载时间,而卸载时间显示正是在法院工作人员一行到该公司之后,电脑的注册表里也发现了互相印证的证据。
法院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固定证据。有了这些固定的证据,案件的审理也得以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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