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长期暴力讨债触犯多项罪名
包头昆都仑区法院宣判一起27人涉黑团伙案
2019-02-19 10:27: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蔚霄蒙 王彦君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贾洪兴、梁晓东、张波、刘凯等27名被告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包头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公开宣判的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贾洪兴、梁晓东、张波、刘凯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形成了一个层级清晰、骨干成员比较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招徕讨债业务,采取滋扰、打砸、威胁、跟踪、偷拍、恐吓、谩骂、非法拘禁、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向他人索要债务共数十起,累计实施寻衅滋事36起、非法拘禁10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25条,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洪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5.5万元;被告人梁晓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6.8万元;被告人张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8.3万元;被告人刘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5.5万元。其他2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贾洪兴、梁晓东、张波、刘凯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形成了一个层级清晰、骨干成员比较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长期招徕讨债业务,采取滋扰、打砸、威胁、跟踪、偷拍、恐吓、谩骂、非法拘禁、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向他人索要债务共数十起,累计实施寻衅滋事36起、非法拘禁10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25条,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洪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5.5万元;被告人梁晓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6.8万元;被告人张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8.3万元;被告人刘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5.5万元。其他2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