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
2019-02-14 11:1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迎龙
  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重罪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轻罪案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比重越来越大。在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的总获刑人数中,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分别占84.16%、84.40%、86.02%。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降低了犯罪的门槛,犯罪轻刑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可以说,我国已迈入犯罪轻刑化社会。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试点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2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立法部门将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赋予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弥补了原有的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使得普通——简易——速裁三级递减诉讼程序体系逐渐成形,多元化的轻罪诉讼体系建立起来。在我国犯罪轻刑化趋势不断发展,轻罪诉讼体系逐步完善下,可以预见将来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将通过刑事速裁等轻罪诉讼程序解决。在此背景下,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亟须加强。

  法律界与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的冤假错案,诸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绝大多数是涉及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往往事实复杂、案情重大,涉及公民长期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更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相比而言,轻罪案件往往事实简单、案件轻微,即便出现错案,也很难受到媒体、公众的关注。但是,轻罪冤假错案对于司法体制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并不亚于重罪案件。实践当中,轻罪冤假案件并不鲜见。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刑事一审、二审被定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在再审中被改判为无罪的错案并不在少数。醉驾“顶包”等一些虚假认罪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轻罪冤假错案,虽然远不及见诸网络媒体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影响力大、受关注程度高,但是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会无形之中降低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而且,轻罪案件虽然刑罚轻微,但是对于公民权益影响依然巨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个人档案中必须进行记录。有过犯罪记录的公民在就业、教育等各个生活领域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对其个人融入社会将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

  在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中,相对于普通轻罪案件,更易出现冤假错案。这是因为:首先,为了减缩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可能存在办案人员以不当或虚假利益引诱或以不实信息欺骗,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的情形;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为避免漫长的诉讼,不甘忍受被羁押的痛苦或被指控的严厉刑罚,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认罪认罚,承受相对轻微的刑罚,以期尽快摆脱诉讼或者出狱;再次,认罪认罚案件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有明确的认识,即符合自愿性标准。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认罪认罚,例如行为本应是正当防卫,但是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而认罪,则很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复次,出于现实功利性因素,代人顶罪以保护或者帮助真正的罪犯以及承认较轻的罪行以掩饰严重罪行两种情形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发生的风险较高,特别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替人“顶包”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庭审环节可以大为简化,能够省掉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环节。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提高了轻罪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为国外有关经验所证明,密歇根法学院成立的“全美洗冤登记中心”(TheNationalRegistryofExonerations)所统计的1702个无辜者案件中,竟有261个案件当事人承认了犯罪,与检方进行了辩诉交易,错误认罪率达到15%。因此,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防范更应加强重视。

  在轻罪案件,尤其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第一,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充分权利告知机制。目前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是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其认罪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告知其享有获得辩护律师辩护或者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在法院判决宣告前是否有权利撤回认罪声明;一旦撤回认罪声明,其所承认的犯罪事实是否仍然可以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等法律后果。第二,完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控方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建立值班律师与检察官量刑协商对话机制,完善值班律师考核机制等,使值班律师能够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而不仅仅充当“见证人”角色。第三,严格认罪认罚案件事实基础的审查程序。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忽视案件事实基础的审查,检察官、法官在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过程中,仍然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认罪认罚具有相当的事实与证据基础。第四,注重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重点审查以下三点:其一,在审前阶段的认罪协商中,检察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人是否充分了解了所认之罪的性质及其可能由此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二,被告人是否充分获得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其三,向被告人以口头言词的方式确认被告人在审前认罪协商中没有遭到有关机关或者人员的威胁、引诱或者欺骗。以上对于自愿性的审查不仅应当贯穿于庭审过程,还应当体现在判决书中,判决书应当将以上情况予以明确载明,而不能仅以一句“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无异议”来代替自愿性的判断。

  冤假错案无论大小、轻重,均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及公民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但是,目前我国轻罪冤假错案尚未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在犯罪轻刑化背景下,轻罪冤假错案应当得到更大的关注,不能因刑罚的轻微而忽视轻罪中的错误。毕竟,“虽然暴力、重罪案件决定着刑事司法的政策与头条,但是轻罪案件占据着刑事司法的现实。”在一个迈向犯罪轻刑化的社会中,在预防、平反重大冤假错案的同时,我们应更多关注轻罪冤假错案的防范,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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