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后的调解
2019-02-13 09:56: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法官 张小清
  1月29日,农历腊月二十四,“小年”后的第一天。

  这天,我再次通知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到一起调解。

  2017年9月30日晚上,原告余某在潜江城区做活收工后,驾驶一辆“五本”牌二轮摩托车,从潜江郊区彭村乡村公路回家。当摩托车行驶到彭村与万村交叉路时,一下撞到了一堆堆积在路上的土石堆。余某受伤,两处伤情分别为七级、十级伤残。

  事故路段是刚完工的水泥路面,由被告湖北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建,还没有交付使用。事故发生后,余某向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报了警,并被送到潜江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5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3万余元。

  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过错行为,公安交警对该交通事故没有进行责任划分,而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余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6万余元。

  这个案子恰好由我承办。余某属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而且是在夜间,是否系疲劳驾驶?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称在路口设置的警示绳、警示牌,并有手机拍照留存,但手机在工作中损坏,鉴定机构表示鉴定材料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这些是否全部真实?

  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先后组织了三次调解工作,都没有结果。而原告余某家中为给他治疗已是负债累累。我又多次跑到原告的代理人做工作,从中了解到,原告及家属只要被告方转变态度,赔偿数额可以协商。了解这一情况后,我确定了新的调解思路,充分运用“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调解方法,给被告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被告也对自己的失误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深感愧疚,表示愿意同原告进行调解赔偿。1月29日,原告余某的代理人和被告湖北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来到法院,在我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付给原告20万元,并当场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给了原告。

  看到赔偿款到账的信息,余某的妻子眼里盈满了泪水,她激动地说:“是潜江法院的法官救了我的丈夫,谢谢法官!谢谢法院!”

  这天,江汉平原腹地的潜江,正经历着一场新到来的寒流。看到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情景,尽管天气十分寒冷,我的心中仍涌上了一股暖流。

  (彭振林 李雨洋/整理)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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