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2019-01-30 09:26: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侯志丹
【案情】
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三年。而高某有家室,且不愿破环家庭。李某得知高某有老婆孩子后,强烈要求与高某分手,并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为弥补心中的愧疚,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高某答应给李某8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因高某未按时给付,李某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李某能否得到“青春损失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能得到“青春损失费”。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支持,而且高某是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得到“青春损失费”。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综上,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三年。而高某有家室,且不愿破环家庭。李某得知高某有老婆孩子后,强烈要求与高某分手,并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为弥补心中的愧疚,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高某答应给李某8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因高某未按时给付,李某诉至法院。
【分歧】
关于李某能否得到“青春损失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能得到“青春损失费”。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支持,而且高某是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得到“青春损失费”。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综上,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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