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帮工人应否对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死承担责任
2019-01-18 09:28: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玲玲
【案情】
某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熊某,熊某雇请佟某等人负责具体施工,佟某具体负责开搅拌机。一天施工时,搅拌机突然停水了,佟某要求熊某去检查水源,佟某发现料斗上有很多残留的水泥等物,遂对料斗进行清理,后又到他处寻找铁锹清理料斗。江某(与佟某相熟)在佟某寻找铁锹时,站到升起的料斗底部用铁锤敲打料斗,料斗跌落将江某砸死,此时搅拌机处于通电状态。
【分歧】
对于熊某是否应当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佟某与熊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熊某才是被帮工人,但江某是在熊某及佟某不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帮工行为,其对江某的帮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无法预见,且江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故熊某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因帮工行为导致死亡,虽然江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佟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江某进行适当补偿,但佟某与熊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熊某才是被帮工人,故应由熊某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评析】
对于佟某是否应当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江某虽是帮助佟某清理搅拌机料斗内的残余水泥,但江某实施帮工行为时,佟某并不在场,其无法对江某的帮工行为表示自己的意愿,也无法预料江某的帮工行为是否会导致危险的发生,其不应当对江某因帮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佟某与熊某已经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熊某作为劳务接受者,帮助提供劳务的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是熊某,故熊某才是被帮工人。作为被帮工人,其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江某在没有将搅拌机电源切断且搅拌机料斗处于升起状态时,站到搅拌机料斗下方,用铁锤敲打搅拌机料斗。作为成年人,江某应当预见到这样作业可能会发生料斗掉落砸伤自己的危险,但江某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江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本案中,熊某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公平责任,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如果减轻补偿责任必然会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显然违背立法宗旨,故江某的过错只能所以只能减轻赔偿责任责任,而不能减轻补偿责任。
综上,熊某应当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某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熊某,熊某雇请佟某等人负责具体施工,佟某具体负责开搅拌机。一天施工时,搅拌机突然停水了,佟某要求熊某去检查水源,佟某发现料斗上有很多残留的水泥等物,遂对料斗进行清理,后又到他处寻找铁锹清理料斗。江某(与佟某相熟)在佟某寻找铁锹时,站到升起的料斗底部用铁锤敲打料斗,料斗跌落将江某砸死,此时搅拌机处于通电状态。
【分歧】
对于熊某是否应当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佟某与熊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熊某才是被帮工人,但江某是在熊某及佟某不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帮工行为,其对江某的帮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无法预见,且江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故熊某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因帮工行为导致死亡,虽然江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佟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江某进行适当补偿,但佟某与熊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熊某才是被帮工人,故应由熊某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评析】
对于佟某是否应当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江某虽是帮助佟某清理搅拌机料斗内的残余水泥,但江某实施帮工行为时,佟某并不在场,其无法对江某的帮工行为表示自己的意愿,也无法预料江某的帮工行为是否会导致危险的发生,其不应当对江某因帮工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佟某与熊某已经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熊某作为劳务接受者,帮助提供劳务的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是熊某,故熊某才是被帮工人。作为被帮工人,其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江某在没有将搅拌机电源切断且搅拌机料斗处于升起状态时,站到搅拌机料斗下方,用铁锤敲打搅拌机料斗。作为成年人,江某应当预见到这样作业可能会发生料斗掉落砸伤自己的危险,但江某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江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过错。本案中,熊某承担的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补偿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公平责任,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如果减轻补偿责任必然会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显然违背立法宗旨,故江某的过错只能所以只能减轻赔偿责任责任,而不能减轻补偿责任。
综上,熊某应当对江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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