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9-01-16 16:29: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评估费等共计5482万余元。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点评:该判决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首例,本案的判决可谓是法治的良好体现,是对法律精神的崇尚与弘扬,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而言,必将成为“它山之石”。第二,本案判决进一步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凸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这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突破。第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且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本案判决是对某些传统思维与旧观念敲响警钟,将有效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第四,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民为国之本,环境资源生态功能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存。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关键。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文明理念。
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点评:该判决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首例,本案的判决可谓是法治的良好体现,是对法律精神的崇尚与弘扬,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而言,必将成为“它山之石”。第二,本案判决进一步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凸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这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突破。第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且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本案判决是对某些传统思维与旧观念敲响警钟,将有效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第四,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民为国之本,环境资源生态功能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存。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关键。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文明理念。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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