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物脱落致人死亡应由谁担责
2019-01-16 14:37: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玲玲
【案情】
林某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重型自卸货车(高度约4.5米)经过某一视线不好的路段时,将该路段某公司架设的横跨马路两边的高空光缆挂落下来,并垂落在地面上。驾车紧随其后的李某(与邓某相识),发现挂落的光缆阻碍其通行,便打电话要求邓某回来帮忙,林某用车上自带的竹竿将光缆撑起,待李某通过后,将竹竿放回车上,挂落的光缆又垂落下来。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梁某)行驶至该处时,因摩托车违规安装雨棚致使视线受阻,便与挂落的光缆相撞,导致谢某驾驶的车辆倒地,梁某摔倒在地并死亡。
【分歧】
本案中,谁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谁是责任主体,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某公司架设的高空光缆不符合安全高度,导致光缆被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落,光缆坠落地面,又因为谢某在其摩托车上安装雨棚,视线不好避让不及撞上垂落地面的光缆,致使摩托车倒地,从而引发梁某倒地身亡,某公司以及林某、谢某的过错均与梁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均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驾驶的车辆虽将光缆挂落下来,但这是因为某公司架设的光缆不符合安全高度,并不是林某的原因,故林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林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光缆管理人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谁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光缆的管理人,其不能证明自己对架设的光缆发生坠落不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某驾驶的车辆将光缆挂落,其明知挂落的光缆存在潜在的危险,却听之任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且谢某因此撞上挂落的光缆,导致乘车人梁某死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谢某在摩托车上安装雨棚就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谢某安装雨棚后,视线受阻,导致其无法及时避让垂落地面的光缆,故谢某对梁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也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管理人、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都应当对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重型自卸货车(高度约4.5米)经过某一视线不好的路段时,将该路段某公司架设的横跨马路两边的高空光缆挂落下来,并垂落在地面上。驾车紧随其后的李某(与邓某相识),发现挂落的光缆阻碍其通行,便打电话要求邓某回来帮忙,林某用车上自带的竹竿将光缆撑起,待李某通过后,将竹竿放回车上,挂落的光缆又垂落下来。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梁某)行驶至该处时,因摩托车违规安装雨棚致使视线受阻,便与挂落的光缆相撞,导致谢某驾驶的车辆倒地,梁某摔倒在地并死亡。
【分歧】
本案中,谁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谁是责任主体,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某公司架设的高空光缆不符合安全高度,导致光缆被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落,光缆坠落地面,又因为谢某在其摩托车上安装雨棚,视线不好避让不及撞上垂落地面的光缆,致使摩托车倒地,从而引发梁某倒地身亡,某公司以及林某、谢某的过错均与梁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均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驾驶的车辆虽将光缆挂落下来,但这是因为某公司架设的光缆不符合安全高度,并不是林某的原因,故林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林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光缆管理人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谁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光缆的管理人,其不能证明自己对架设的光缆发生坠落不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某驾驶的车辆将光缆挂落,其明知挂落的光缆存在潜在的危险,却听之任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且谢某因此撞上挂落的光缆,导致乘车人梁某死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谢某在摩托车上安装雨棚就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谢某安装雨棚后,视线受阻,导致其无法及时避让垂落地面的光缆,故谢某对梁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也应当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管理人、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的,都应当对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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