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
2019-01-04 21:35:3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崔善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4日介绍,该院于近日出台了《海南法院员额法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情形和具体程序,旨在健全完善员额法官进出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据了解,《办法》规定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包括自然退出、责令退出、组织决定退出三种情形。
其中规定“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退休的;辞职、辞退或开除的;在职去世的;调离法院系统的。”
责令退出员额的情形有:政治立场不坚定,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具有法官任职回避情形,拒不办理有关任职回避手续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他应当责令退出的情形。”
《办法》规定,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决定退出员额:无正当理由(除因休产假、身患疾病等)年度审判绩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挡,或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工作的,且根据岗位要求不能再保留法官身份的;因身体健康原因,满2年不能履行法官职务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不适应法官职位基本要求需要转岗,或年度办案达不到规定办案量80%的;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案卷材料遗失、主要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裁判文书严重错漏、案件久拖不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不宜担任员额法官,需要组织作出决定的。”
《办法》还对法官退出员额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干部管理权限下法官推出员额的各项程序。
据悉,为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机制,海南此前相继出台了《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海南省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意见》、《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对员额法官的职责、权益保障和惩戒措施进行了系统性地规定。
据了解,《办法》规定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包括自然退出、责令退出、组织决定退出三种情形。
其中规定“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退休的;辞职、辞退或开除的;在职去世的;调离法院系统的。”
责令退出员额的情形有:政治立场不坚定,有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具有法官任职回避情形,拒不办理有关任职回避手续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他应当责令退出的情形。”
《办法》规定,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决定退出员额:无正当理由(除因休产假、身患疾病等)年度审判绩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挡,或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工作的,且根据岗位要求不能再保留法官身份的;因身体健康原因,满2年不能履行法官职务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履职能力严重不足,不适应法官职位基本要求需要转岗,或年度办案达不到规定办案量80%的;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案卷材料遗失、主要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裁判文书严重错漏、案件久拖不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不宜担任员额法官,需要组织作出决定的。”
《办法》还对法官退出员额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干部管理权限下法官推出员额的各项程序。
据悉,为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机制,海南此前相继出台了《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试行)》、《海南省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意见》、《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对员额法官的职责、权益保障和惩戒措施进行了系统性地规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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