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在线审理首例行政案
2018-12-27 09:20: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吴巍
12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此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互联网行政案件,由该院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卢永福和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根良出庭应诉。
原告胡某系淘宝网网店经营者。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兴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共计39万余元;同时,对胡某在其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原告胡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合并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省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胡某对该复议不服,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确认原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但在处理结果上实际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胡某诉称,嘉兴市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处罚对象即胡某本人,主要依据不足,系主体认定错误,且其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而省市监局在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基础上,坚持认为案涉奶粉系原告胡某个人销售,系判断错误,仅以办案期限超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为由,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实则掩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的本质属性。
被告一嘉兴市监局辩称,胡某以个人身份注册淘宝网店,并通过该网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是行政处罚适格主体,据此认定销售行为系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嘉兴市监局认为,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判断行政处罚程序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是错误的,因为该规定仅是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复议审查依据,且该规定没有规定延期次数及延期期限,请求法院对复议决定予以纠正。
被告二省市监局辩称,在本案中,虽然嘉兴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罚结果均正确,不存在撤销或变更的必要。但嘉兴市监局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手续,扣除检验、鉴定、听证、协查等时间,实际办案期限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应确认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认定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择期宣判。
原告胡某系淘宝网网店经营者。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兴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案涉奶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没收涉案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共计39万余元;同时,对胡某在其网店公示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原告胡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合并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省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胡某对该复议不服,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确认原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但在处理结果上实际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胡某诉称,嘉兴市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处罚对象即胡某本人,主要依据不足,系主体认定错误,且其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而省市监局在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基础上,坚持认为案涉奶粉系原告胡某个人销售,系判断错误,仅以办案期限超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为由,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实则掩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的本质属性。
被告一嘉兴市监局辩称,胡某以个人身份注册淘宝网店,并通过该网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是行政处罚适格主体,据此认定销售行为系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嘉兴市监局认为,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判断行政处罚程序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是错误的,因为该规定仅是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复议审查依据,且该规定没有规定延期次数及延期期限,请求法院对复议决定予以纠正。
被告二省市监局辩称,在本案中,虽然嘉兴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罚结果均正确,不存在撤销或变更的必要。但嘉兴市监局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手续,扣除检验、鉴定、听证、协查等时间,实际办案期限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应确认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认定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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