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发病间歇期入室盗窃负刑事责任
2018-12-18 15:31:08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经司法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盗窃行为当时处于缓解期,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8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付某家中无人之机,撞门进入付某位于上饶县石狮乡上海公馆小区某室的房子内,盗窃付某放在客厅冰箱内极品金圣香烟、中南海香烟、软中华香烟及大前门等品牌香烟和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部金色直板Vertu手机、一部红色苹果7手机、一部黑色360手机、一部翻盖PHILIP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四块手表、一台JVC摄像机以及人民币980元、美元400元,随后陈某将所盗物品藏匿于上海公馆某楼配电房旁储物间内。之后几天,陈某陆续将所盗物品转移并藏匿于其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秀水园某栋某单元某室的家中,除人民币、美金、两部手机、部分香烟外,其余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从陈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5563元。
另查明,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日刑满释放。陈某于2015年8至11月,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坚持服药,病情较稳定,靠捡垃圾为生。本次案发后,经司法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当时处于缓解期,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属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又因患精神疾病,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趁被害人付某家中无人之机,撞门进入付某位于上饶县石狮乡上海公馆小区某室的房子内,盗窃付某放在客厅冰箱内极品金圣香烟、中南海香烟、软中华香烟及大前门等品牌香烟和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部金色直板Vertu手机、一部红色苹果7手机、一部黑色360手机、一部翻盖PHILIP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四块手表、一台JVC摄像机以及人民币980元、美元400元,随后陈某将所盗物品藏匿于上海公馆某楼配电房旁储物间内。之后几天,陈某陆续将所盗物品转移并藏匿于其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秀水园某栋某单元某室的家中,除人民币、美金、两部手机、部分香烟外,其余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从陈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5563元。
另查明,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日刑满释放。陈某于2015年8至11月,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坚持服药,病情较稳定,靠捡垃圾为生。本次案发后,经司法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当时处于缓解期,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属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又因患精神疾病,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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