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案审理:法治中国前行的“地标”
2018-12-02 20:26: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姜佩杉
穿越四十年历史的沧桑,我们回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响彻礼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开启新的篇章。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自此,一幅关于司法事业砥砺奋进的画卷缓缓展开,大要案审理就像一个个“地标”,连结出法治中国前行的图景。
从恢复和重建起步,一件件大要案审理彰显法治权威
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覆灭。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民经济、社会秩序和其他各项事业,给人民带来极大灾难。
1980年11月20日,10名主犯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接受公开审判,举国上下密切关注。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终于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该案审理期间,6万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先后旁听。
历史性的审判,里程碑式的节点,这是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开端。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十年动乱”破坏了法治观念,留下巨大后遗症。不法分子无视法律,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迅速扭转异状,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法律雷霆之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1986年,陈小蒙、胡晓阳、葛志文等6名“干部子弟”因强奸罪等被依法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中国国内宣布对高级干部子弟判处死刑,这还是第一次。”外电纷纷发文。
法治思想渐入人心。1988年,农民包郑照起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这一案件推动“民告官”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8年7月21日,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在“深圳贤成大厦案”中因清算违法被最高法二审宣布败诉,成为境外媒体眼中“中国法制史上一个不平凡的日子”。
改革开放伊始,经济犯罪造成了国家巨大损失,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
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县委书记。时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关键时刻,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
在经济资源汇聚的长三角,邓斌32亿非法集资案堪称改革开放以来第一经济犯罪大案,涉案党员、干部多达百余人。此案审理促进立法惩处新型犯罪行为,助推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进步。
反腐重锤也毫不留情向“大老虎”落下:2000年3月8日,江西省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罪等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处极刑的高级干部;2000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犯受贿罪被执行死刑,成为建国后因贪腐犯罪被处死刑的最高级别的干部。
护航人民安居乐业 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在逐渐增强
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巨龙腾飞添翼。
钱袋子渐鼓,面子越发漂亮,里子该如何保护?
2008年,“毒奶粉”刺痛了国民的神经。2009年1月22日,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等21名被告人被判刑,2009年11月24日,“三鹿奶粉案”主犯张玉军、耿金平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执行死刑。始作俑者被重判严惩,促使国家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
2010年11月16日判决的“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是我国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该案的处理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起起案件,一次次反思和进步。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
就像“孙志刚事件”终结了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崔英杰案”推动了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佘祥林案”沉冤昭雪再次凸显“先定后审”的弊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当“邓玉娇案”被最高法写入工作年度报告,进一步确定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在逐渐增强。
在创造“奇迹”、维护民生的路上,经济犯罪、黑恶势力和贪污腐败是绕不过的三个痈疽,对此,党和国家“刮骨疗毒”的决心从未停止。
严惩足球系列腐败,不仅是对饱受诟病的中国足坛的一次强力整治,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国家反腐的持续发力。
“刘涌涉黑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件依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并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再审案,2003年12月22日,刘涌被执行死刑,曾经不可一世的“黑道霸主”企业家自食其果。
2010年5月21日,当时级别最高、角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势力“保护伞”——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因涉黑被判处死刑,标志着我国打黑除恶行动进入新的阶段。
而李真、王怀忠、郑筱萸、许迈永等腐败官员,最终都受到法律严惩,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树立规则引领风尚 公正合理的判决影响深远
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日渐深广。
外来的不仅是机遇。境外反华势力、极端宗教势力“不请自来”,企图破坏来之不易的成果。
发生在2013年6月26日的新疆“6•26”暴恐案、2013年10月28日的北京天安门“10•28”暴恐袭击案、2014年3月1日的昆明“3•01”火车站暴恐案等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安全。对这类案件从重从快审理,有效打击了恐怖分裂分子的嚣张气焰。
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湄公河惨案”是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2012年12月26日,糯康等4名外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中国据此宣告国际社会:中国政府有责任、有能力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腐败放在突出位置。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审结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苏荣等重大案件,充分展现党纪国法对全体党员的普遍约束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捍卫正义的决心。
其中,“薄熙来案”的公开审理对于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微博直播开我国法治史之先河,人权保障日益加强,控辩审三足鼎立彰显司法水平……司法公开的决心,公正审理的信心,在此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反腐成效显著,人民拍手称快。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远不止于此。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16年11月9日,该案宣判。司法进一步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立了规矩,明了底线,敲了警钟。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的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的步子铿锵有力。
时代发展带来进步,也引发了新型案件,公正合理的判决影响深远。
“‘快播’案”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型案件,该案的依法判决有利于建立完善互联网秩序。
严惩“涉徐玉玉案”罪犯有力震慑电信诈骗行为,为今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参考。
“于欢案”二审改判,引发关于法律与人伦的思考。
近半年的审查,321页的再审审查报告,“汤兰兰案”原审被告申诉被驳回,再一次让人们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而念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案的平反,则充分展示了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最高法院坚持“疑罪从无”,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承诺,更是行动。乘着改革开放的巨轮,司法事业风正帆扬。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自此,一幅关于司法事业砥砺奋进的画卷缓缓展开,大要案审理就像一个个“地标”,连结出法治中国前行的图景。
从恢复和重建起步,一件件大要案审理彰显法治权威
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覆灭。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民经济、社会秩序和其他各项事业,给人民带来极大灾难。
1980年11月20日,10名主犯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接受公开审判,举国上下密切关注。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终于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该案审理期间,6万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先后旁听。
历史性的审判,里程碑式的节点,这是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开端。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十年动乱”破坏了法治观念,留下巨大后遗症。不法分子无视法律,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迅速扭转异状,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法律雷霆之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1986年,陈小蒙、胡晓阳、葛志文等6名“干部子弟”因强奸罪等被依法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中国国内宣布对高级干部子弟判处死刑,这还是第一次。”外电纷纷发文。
法治思想渐入人心。1988年,农民包郑照起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这一案件推动“民告官”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8年7月21日,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在“深圳贤成大厦案”中因清算违法被最高法二审宣布败诉,成为境外媒体眼中“中国法制史上一个不平凡的日子”。
改革开放伊始,经济犯罪造成了国家巨大损失,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
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县委书记。时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关键时刻,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
在经济资源汇聚的长三角,邓斌32亿非法集资案堪称改革开放以来第一经济犯罪大案,涉案党员、干部多达百余人。此案审理促进立法惩处新型犯罪行为,助推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进步。
反腐重锤也毫不留情向“大老虎”落下:2000年3月8日,江西省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因犯受贿罪等被执行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处极刑的高级干部;2000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犯受贿罪被执行死刑,成为建国后因贪腐犯罪被处死刑的最高级别的干部。
护航人民安居乐业 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在逐渐增强
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巨龙腾飞添翼。
钱袋子渐鼓,面子越发漂亮,里子该如何保护?
2008年,“毒奶粉”刺痛了国民的神经。2009年1月22日,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等21名被告人被判刑,2009年11月24日,“三鹿奶粉案”主犯张玉军、耿金平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执行死刑。始作俑者被重判严惩,促使国家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
2010年11月16日判决的“9•8”平顶山矿难事故案,是我国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案件,该案的处理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起起案件,一次次反思和进步。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
就像“孙志刚事件”终结了中国的收容遣送制度,“崔英杰案”推动了城管执法方式的转变;“佘祥林案”沉冤昭雪再次凸显“先定后审”的弊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当“邓玉娇案”被最高法写入工作年度报告,进一步确定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在逐渐增强。
在创造“奇迹”、维护民生的路上,经济犯罪、黑恶势力和贪污腐败是绕不过的三个痈疽,对此,党和国家“刮骨疗毒”的决心从未停止。
严惩足球系列腐败,不仅是对饱受诟病的中国足坛的一次强力整治,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国家反腐的持续发力。
“刘涌涉黑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件依照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并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再审案,2003年12月22日,刘涌被执行死刑,曾经不可一世的“黑道霸主”企业家自食其果。
2010年5月21日,当时级别最高、角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势力“保护伞”——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因涉黑被判处死刑,标志着我国打黑除恶行动进入新的阶段。
而李真、王怀忠、郑筱萸、许迈永等腐败官员,最终都受到法律严惩,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树立规则引领风尚 公正合理的判决影响深远
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日渐深广。
外来的不仅是机遇。境外反华势力、极端宗教势力“不请自来”,企图破坏来之不易的成果。
发生在2013年6月26日的新疆“6•26”暴恐案、2013年10月28日的北京天安门“10•28”暴恐袭击案、2014年3月1日的昆明“3•01”火车站暴恐案等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安全。对这类案件从重从快审理,有效打击了恐怖分裂分子的嚣张气焰。
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湄公河惨案”是改革开放后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2012年12月26日,糯康等4名外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死刑。中国据此宣告国际社会:中国政府有责任、有能力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腐败放在突出位置。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审结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苏荣等重大案件,充分展现党纪国法对全体党员的普遍约束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捍卫正义的决心。
其中,“薄熙来案”的公开审理对于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全程微博直播开我国法治史之先河,人权保障日益加强,控辩审三足鼎立彰显司法水平……司法公开的决心,公正审理的信心,在此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反腐成效显著,人民拍手称快。公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远不止于此。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16年11月9日,该案宣判。司法进一步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立了规矩,明了底线,敲了警钟。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的审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的步子铿锵有力。
时代发展带来进步,也引发了新型案件,公正合理的判决影响深远。
“‘快播’案”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型案件,该案的依法判决有利于建立完善互联网秩序。
严惩“涉徐玉玉案”罪犯有力震慑电信诈骗行为,为今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参考。
“于欢案”二审改判,引发关于法律与人伦的思考。
近半年的审查,321页的再审审查报告,“汤兰兰案”原审被告申诉被驳回,再一次让人们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而念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案的平反,则充分展示了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最高法院坚持“疑罪从无”,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承诺,更是行动。乘着改革开放的巨轮,司法事业风正帆扬。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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