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零容忍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就四名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一事答记者问
2018-11-29 09:10: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航
  11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陈玉章、潘永贵执行了死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执行了死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害两名儿童的罪犯杨胜松执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四名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一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据悉,今天有四名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案件情况。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陈玉章、潘永贵执行了死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执行了死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害两名儿童的罪犯杨胜松执行了死刑。

  今天被执行死刑的四名罪犯,其中罪犯陈玉章利用教师身份和便利条件对女学生进行性侵,被害女生多达十余名,且大多是幼女,其中多名幼女被奸淫多次,有的甚至多达数十次。被害女生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罪犯潘永贵系累犯,伙同他人专门针对在校女生进行性侵,造成被害女生跳楼、怀孕等严重后果。罪犯徐川云从公共场所将十岁女童骗至偏僻处,先奸后杀,情节极其恶劣。罪犯杨胜松因感情纠葛,滥杀2名无辜儿童,后果极其严重。

  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社会普遍关注,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

  答: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尊严和权益不容侵犯。现实中,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并进行性侵害,有的对留守儿童的犯罪,有的迁怒伤害无辜儿童,已成为社会痛点。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尤其是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性侵、残害女童的,对那些把校园学生为犯罪目标的,对那些为报复社会伤害无辜儿童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凡是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问: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依然严峻,请您介绍一下司法保护方面的情况。

  答:未成年人是社会一个特殊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弱,需要国家和社会特别关心和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对儿童权益特殊保护,针对儿童的犯罪,历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我们先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及相关工作,给予儿童群体最有力、最全面的保护。在审判工作中,各地法院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审判前后的未成年人后续延伸保护工作。同时,我们也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寓教于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着眼于教育和挽救。凡涉及儿童权益的案件,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这几个案件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给不法分子敲响警钟,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学校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合力,预防、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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