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客运管理新规:网约车司机上岗需经治安背景审查
2018-11-28 18:08:3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苏宫新 杨颜慈
  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8日正式发布。记者了解到,《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须通过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条件后才能从事经营服务。

  《规定》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等方面限制,江苏目前对客运出租汽车单位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人员的背景,难以开展全面有效的核查,从而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很容易埋下社会治安隐患。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网约车驾驶员侵害乘车人的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江苏一些地区,接报涉客运出租汽车特别是网约车类治安警情纠纷也呈递增态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工作,保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乘客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江苏省公安厅联合省交通厅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邀请法律专家斟酌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

  《规定》特别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辟平台用户紧急报警通道,完善配合公安机关证据调取机制,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此外,《规定》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其他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按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服务。

  《规定》还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对本地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核发从业资格证。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经公安机关背景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撤销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规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重要设施或部位的视频监控安装以及车辆内部技防设施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乘客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治安检查站办理验证登记,对不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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