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网络直播一“民告官”案件
2018-11-24 11:00: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之库 严怡娜
11月23日上午,辽宁省绥中县振兴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诉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解除行政协议并赔偿一案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承办法官为省高院副院长吴廷飞,案件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直播。
2013年初,振兴公司竞得绥中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5号地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期限50年,于2013年7月30日交付并达到“四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以及场地平整),振兴公司依约交纳了出让金65万元。后绥中县国土局未实际交付土地,其行为被已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2015年9月29日,振兴公司以绥中县政府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并判令绥中县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振兴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庭审流程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2013年初,振兴公司竞得绥中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5号地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期限50年,于2013年7月30日交付并达到“四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以及场地平整),振兴公司依约交纳了出让金65万元。后绥中县国土局未实际交付土地,其行为被已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2015年9月29日,振兴公司以绥中县政府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并判令绥中县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振兴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庭审流程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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