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外围彩票” 店主及其雇员均获刑
2018-11-16 15:21:46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金某(另案处理)向四被告人等人提议去江西省进贤县城内按摩店收取保护费,赵某等人表示同意。当日晚11时许,金某、四被告人、钟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以口罩蒙面,驾车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水上公园附近甲按摩店,手持小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向该按摩店经营者江某索要“保护费”每月3000元。随后,金某等人驾车来到乙按摩店,手持小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向该按摩店经营者龚某索要“保护费”每月3000元。离开时,李某与龚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金某、赵某等人则又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某宾馆旁边的泡脚馆,手持小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向该泡脚馆经营者高某索要“保护费”每月3000元。其间,赵某见高某态度强硬,便打了高某一巴掌。金某等人见李某许久未归,察觉有异便逃离现场。
李某在乙按摩店门口被接警民警当场抓获。之后,赵某、钱某、孙某纷纷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3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被告人钱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7年2月8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李某2017年7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龚某、高某的损失,均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之前均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该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金某(另案处理)向四被告人等人提议去江西省进贤县城内按摩店收取保护费,赵某等人表示同意。当日晚11时许,金某、四被告人、钟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以口罩蒙面,驾车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水上公园附近甲按摩店,手持小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向该按摩店经营者江某索要“保护费”每月3000元。随后,金某等人驾车来到乙按摩店,手持小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向该按摩店经营者龚某索要“保护费”每月3000元。离开时,李某与龚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金某、赵某等人则又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某宾馆旁边的泡脚馆,手持小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向该泡脚馆经营者高某索要“保护费”每月3000元。其间,赵某见高某态度强硬,便打了高某一巴掌。金某等人见李某许久未归,察觉有异便逃离现场。
李某在乙按摩店门口被接警民警当场抓获。之后,赵某、钱某、孙某纷纷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3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被告人钱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7年2月8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李某2017年7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龚某、高某的损失,均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之前均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该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