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挂钩
把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考察条件之一
2018-11-03 13:00: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崔善红
  “接到法官通知到法院领取赔偿的电话时,还以为是诈骗电话呢,好几次都被我直接挂掉了。直到后来村干部通知我,我才相信这是真的。”近日,家住海口市的吴某在拿到3万余元赔偿款后,在电话中向记者表达自己当时的心情,“我被打伤之后,法院判决对方赔给我钱。但我基本没抱啥希望,觉得他们都坐牢了,怎么可能还会赔钱给我呢?”

  与吴某情况类似的,还有中国工商银行新华支行的工作人员李某。作为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李某接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知,要他到法院领取被诈骗款项时,他也不敢相信。“我以为被贷款诈骗的44万余元,会永远成为一笔坏账。”李某说。

  这些被认为有可能永远执行不回来的款项之所以能够执行到位,得益于海口中院的一项执行创新举措:实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与减刑假释案件扁平化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作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考察条件之一。

  海口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口中院制定了《关于审监庭办理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刑事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归由审监庭办理,案件纳入执行管理系统,将审监庭法官作为执行局的组成人员,由执行局统筹工作安排,集中力量办理执行案件,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同时,海口中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对假释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回访规程》等配套制度,从制度上对履行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规范,促使服刑罪犯以实际行动积极改造,实现执行财产和改造罪犯两促进,确保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自该项制度实行以来,海口中院审监庭共受理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130件,执行到位金额2007.93万元,成效显著。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