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用心存法 公正执法
2018-10-26 14:51: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鹏
戴胄是隋唐时期著名的司法官员,以坚持依法断案,恪守司法公平而闻名于世。即使是皇帝亲自定罪的案件,他也敢于犯颜翻案,依律改判。他曾主持了唐太宗贞观年间法律制度的改革,宽省刑罚,化重为轻,促进了唐初法治的完善。
明习律令宽省刑罚
戴胄字玄胤,河南安阳人,早在隋炀帝大业末年就入仕从政,在门下省负责文书处理工作。戴胄“性贞正,有干局。明习律令,尤晓文簿”,性格踏实稳重,办事能力突出,熟悉各项法律条文,处理政务井井有条。
隋末天下大乱,戴胄在洛阳依附于隋炀帝孙子杨侗和权臣王世充建立的政权。后因反对王世充篡位,被贬到郑州镇守虎牢关。武德四年(621年)二月,秦王李世民东征拿下虎牢关。戴胄被擒。李世民很赏识戴胄,让他当了秦王府士曹参军(正七品上),负责王府的工程建造等后勤事务。武德九年(626年)李世民即位成唐太宗后,又任命戴胄为兵部郎中(从五品上),负责武官升迁、地方军区军务管理等事宜。
没多久,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副长官大理少卿出现空缺。唐太宗和大臣讨论人选,认为“大理之职,人命所悬,当须妙选正人”。君臣经过商议,最终得出结论,“用心存法,无过如戴胄者”,各个候选人中,只有戴胄对法律怀有真正的敬畏之心,平素又“忠清公直”,忠诚清廉公正敢于担当,最适合去大理寺工作。就这样,贞观元年(627年)正月,戴胄出任大理少卿(从四品上),协助长官大理卿审理覆核重大案件。
唐朝伊始,就对隋炀帝时期的严刑峻法进行拨乱反正。太宗即位后,着手对律令进行修订,戴胄作为大理少卿参与此事。他历经隋唐两朝,在门下省任职时近距离观察到隋炀帝滥施刑罚的严重后果,目睹了隋末唐初官逼民反的战乱,深知刑罚轻重与社会治乱的重要关联。
在制定《贞观律》的过程中,戴胄充分发挥了“明习律令”的特长,直言“旧律令重”,建议废除旧律中的五十条死罪,先是改为“断其右趾”,很多按旧律要判处死刑的人得以保住性命,后又把砍脚趾的肉刑改为流放三千里的流刑。这为唐初法制建设注入宽与简的精神,落实了唐太宗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戴胄以他特有的人生仕宦经历和使命担当意识,为唐太宗时代的立法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执法公正贵贱无别
戴胄在执法方面也很严谨,坚持按照律令条文规定定罪量刑。
唐太宗有次召见时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因为情况紧急,长孙无忌忘记解下腰上的佩刀,就直接进入太极殿东上阁见驾。等到长孙无忌与太宗谈完话,走出东上阁,监门校尉才发现他是带着武器面圣。
按照唐律规定,携带兵器利刃进入大内来到皇帝身边,是要判处死刑的。唐太宗将此事交由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处。长孙无忌是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太宗皇帝的大舅子,更是李世民玄武门之变夺取皇位的最大功臣。封德彝在草拟处理意见时就有意偏袒,认为长孙无忌属于过误行为,罚铜二十斤即可;监门校尉安保意识淡漠,监督执纪不严,必须处死,杀一儆百。唐太宗表示认可,“上从之”。
封德彝此举,既保全了皇亲长孙无忌的性命,又照顾了太宗的面子,还整顿了皇宫警卫队伍,强调了安全纪律。看似面面俱到,实际上是让监门校尉这个弱势人物一人顶缸,属于典型的执法不公。
封德彝的处理决定一旦生效,势必对朝廷司法公正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尽管太宗已经采纳了封德彝的意见,但戴胄身为大理少卿,还是决定捍卫司法公正。
当着太宗的面,戴胄对封德彝的处置意见进行了驳斥,指出如果长孙无忌属于失误带刀的话,那校尉没有发觉也属于工作失误。而当臣子的,在涉及到皇帝的人身安全问题上,没有失误一说,不能用过失来搪塞,根据法律“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知者,皆死”,只要出现过失,就必须处死。如若皇上想按照律法中“议亲”“议贵”“议功”的特权规定(即皇亲国戚、朝廷重臣和功臣犯罪可以宽大处理),对长孙无忌免于处罚,这就不是执法部门能决定的;如果依法定罪,那罚铜二十斤就太轻。
听完戴胄的陈述,太宗发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的法治宣言。不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法不容情,不能因为长孙无忌和朕的亲戚关系就法外开恩。他下令重新审理此案。但封德彝还是坚持原判,太宗又“将从其议”,忘记刚刚亲自说出的那话。
戴胄再次反驳:监门校尉是因为被长孙无忌牵连才获罪,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二人犯了同样的罪,却一个死罪难饶一个罚酒三杯,怎能服众。戴胄一再坚持同罪同罚,同案同判,最终扭转了圣心。太宗“嘉之”,在从轻处罚长孙无忌的同时,也赦免了监门校尉的死罪。
依律定罪直言进谏
唐朝初年的很多朝廷官员,都是由隋入唐,他们在隋朝的从政履历和仕宦资历依然有效,可以作为提拔升迁的依据。经过多年的战乱,官员早年的档案大都残缺不全,就有人伪造在隋朝的级别和资历,企图凭此能够在唐朝有个好前程。唐太宗发现了这个问题,就下了一道敕书,要求那些伪造履历的人主动向朝廷交待问题,否则杀无赦。但还是有人不收手。徐州司户即主管民政的七品官柳雄被人检举伪造履历,私自提高自己在隋朝的任职级别。
案子报到大理寺,戴胄经过调查,认定柳雄存在伪造履历行为,根据唐律规定,判处其流放两千里。上奏后,唐太宗不同意这个判决,要求按照敕书命令杀掉柳雄以儆效尤,否则,有损皇帝权威。
戴胄当即把太宗给怼了回去,“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如果陛下您刚开始就把柳雄给杀了,那我没话说。不过案子既然交给了大理寺,我就要依律定罪,不能执法犯法。太宗的脸色很难看:“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你要维护法律尊严,就要让朕在天下人面前失去威信吗?戴胄苦口婆心地劝太宗:“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法律才是国家的根本大信,您的命令只是凭一时喜怒随口说出,是个人小信,小信应该服从大信。您如果用命令代替法律,那大唐国法威严何在!对柳雄依律定罪,表面上可能会让您有失威信,实际上却是在彰显法律的权威。只有皇帝带头尊重法律,朝廷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经过戴胄的据法力争,太宗最终收回了成命,只判处柳雄流放。太宗还高度赞扬了戴胄的守法行为,“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太宗和戴胄关于柳雄伪造履历一案的争执,隐隐然有法大还是权大的较量在里面。事实上,唐律为了限制君主行政权对大理寺司法权的肆意干预,明确规定禁止法官援引皇帝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下达的随机性指示作为判案依据。正是这条律令,给了戴胄以国法对抗皇权的底气。正是靠着国法的支撑,戴胄多次顶着龙威坚持依法断案,只要是他过手的案子没有一件是冤案。
中国古代,皇帝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种情况下,戴胄作为执法官员,能够严守司法底线,坚持以唐律条文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依律定罪,公正执法,实属难能可贵。戴胄的做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给皇帝平添了几分圣明,更从根本上提高了唐太宗在大唐百姓中的威望和在昭昭青史里的地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明习律令宽省刑罚
戴胄字玄胤,河南安阳人,早在隋炀帝大业末年就入仕从政,在门下省负责文书处理工作。戴胄“性贞正,有干局。明习律令,尤晓文簿”,性格踏实稳重,办事能力突出,熟悉各项法律条文,处理政务井井有条。
隋末天下大乱,戴胄在洛阳依附于隋炀帝孙子杨侗和权臣王世充建立的政权。后因反对王世充篡位,被贬到郑州镇守虎牢关。武德四年(621年)二月,秦王李世民东征拿下虎牢关。戴胄被擒。李世民很赏识戴胄,让他当了秦王府士曹参军(正七品上),负责王府的工程建造等后勤事务。武德九年(626年)李世民即位成唐太宗后,又任命戴胄为兵部郎中(从五品上),负责武官升迁、地方军区军务管理等事宜。
没多久,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副长官大理少卿出现空缺。唐太宗和大臣讨论人选,认为“大理之职,人命所悬,当须妙选正人”。君臣经过商议,最终得出结论,“用心存法,无过如戴胄者”,各个候选人中,只有戴胄对法律怀有真正的敬畏之心,平素又“忠清公直”,忠诚清廉公正敢于担当,最适合去大理寺工作。就这样,贞观元年(627年)正月,戴胄出任大理少卿(从四品上),协助长官大理卿审理覆核重大案件。
唐朝伊始,就对隋炀帝时期的严刑峻法进行拨乱反正。太宗即位后,着手对律令进行修订,戴胄作为大理少卿参与此事。他历经隋唐两朝,在门下省任职时近距离观察到隋炀帝滥施刑罚的严重后果,目睹了隋末唐初官逼民反的战乱,深知刑罚轻重与社会治乱的重要关联。
在制定《贞观律》的过程中,戴胄充分发挥了“明习律令”的特长,直言“旧律令重”,建议废除旧律中的五十条死罪,先是改为“断其右趾”,很多按旧律要判处死刑的人得以保住性命,后又把砍脚趾的肉刑改为流放三千里的流刑。这为唐初法制建设注入宽与简的精神,落实了唐太宗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戴胄以他特有的人生仕宦经历和使命担当意识,为唐太宗时代的立法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执法公正贵贱无别
戴胄在执法方面也很严谨,坚持按照律令条文规定定罪量刑。
唐太宗有次召见时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因为情况紧急,长孙无忌忘记解下腰上的佩刀,就直接进入太极殿东上阁见驾。等到长孙无忌与太宗谈完话,走出东上阁,监门校尉才发现他是带着武器面圣。
按照唐律规定,携带兵器利刃进入大内来到皇帝身边,是要判处死刑的。唐太宗将此事交由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处。长孙无忌是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太宗皇帝的大舅子,更是李世民玄武门之变夺取皇位的最大功臣。封德彝在草拟处理意见时就有意偏袒,认为长孙无忌属于过误行为,罚铜二十斤即可;监门校尉安保意识淡漠,监督执纪不严,必须处死,杀一儆百。唐太宗表示认可,“上从之”。
封德彝此举,既保全了皇亲长孙无忌的性命,又照顾了太宗的面子,还整顿了皇宫警卫队伍,强调了安全纪律。看似面面俱到,实际上是让监门校尉这个弱势人物一人顶缸,属于典型的执法不公。
封德彝的处理决定一旦生效,势必对朝廷司法公正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尽管太宗已经采纳了封德彝的意见,但戴胄身为大理少卿,还是决定捍卫司法公正。
当着太宗的面,戴胄对封德彝的处置意见进行了驳斥,指出如果长孙无忌属于失误带刀的话,那校尉没有发觉也属于工作失误。而当臣子的,在涉及到皇帝的人身安全问题上,没有失误一说,不能用过失来搪塞,根据法律“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知者,皆死”,只要出现过失,就必须处死。如若皇上想按照律法中“议亲”“议贵”“议功”的特权规定(即皇亲国戚、朝廷重臣和功臣犯罪可以宽大处理),对长孙无忌免于处罚,这就不是执法部门能决定的;如果依法定罪,那罚铜二十斤就太轻。
听完戴胄的陈述,太宗发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的法治宣言。不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法不容情,不能因为长孙无忌和朕的亲戚关系就法外开恩。他下令重新审理此案。但封德彝还是坚持原判,太宗又“将从其议”,忘记刚刚亲自说出的那话。
戴胄再次反驳:监门校尉是因为被长孙无忌牵连才获罪,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二人犯了同样的罪,却一个死罪难饶一个罚酒三杯,怎能服众。戴胄一再坚持同罪同罚,同案同判,最终扭转了圣心。太宗“嘉之”,在从轻处罚长孙无忌的同时,也赦免了监门校尉的死罪。
依律定罪直言进谏
唐朝初年的很多朝廷官员,都是由隋入唐,他们在隋朝的从政履历和仕宦资历依然有效,可以作为提拔升迁的依据。经过多年的战乱,官员早年的档案大都残缺不全,就有人伪造在隋朝的级别和资历,企图凭此能够在唐朝有个好前程。唐太宗发现了这个问题,就下了一道敕书,要求那些伪造履历的人主动向朝廷交待问题,否则杀无赦。但还是有人不收手。徐州司户即主管民政的七品官柳雄被人检举伪造履历,私自提高自己在隋朝的任职级别。
案子报到大理寺,戴胄经过调查,认定柳雄存在伪造履历行为,根据唐律规定,判处其流放两千里。上奏后,唐太宗不同意这个判决,要求按照敕书命令杀掉柳雄以儆效尤,否则,有损皇帝权威。
戴胄当即把太宗给怼了回去,“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如果陛下您刚开始就把柳雄给杀了,那我没话说。不过案子既然交给了大理寺,我就要依律定罪,不能执法犯法。太宗的脸色很难看:“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你要维护法律尊严,就要让朕在天下人面前失去威信吗?戴胄苦口婆心地劝太宗:“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法律才是国家的根本大信,您的命令只是凭一时喜怒随口说出,是个人小信,小信应该服从大信。您如果用命令代替法律,那大唐国法威严何在!对柳雄依律定罪,表面上可能会让您有失威信,实际上却是在彰显法律的权威。只有皇帝带头尊重法律,朝廷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经过戴胄的据法力争,太宗最终收回了成命,只判处柳雄流放。太宗还高度赞扬了戴胄的守法行为,“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太宗和戴胄关于柳雄伪造履历一案的争执,隐隐然有法大还是权大的较量在里面。事实上,唐律为了限制君主行政权对大理寺司法权的肆意干预,明确规定禁止法官援引皇帝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下达的随机性指示作为判案依据。正是这条律令,给了戴胄以国法对抗皇权的底气。正是靠着国法的支撑,戴胄多次顶着龙威坚持依法断案,只要是他过手的案子没有一件是冤案。
中国古代,皇帝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种情况下,戴胄作为执法官员,能够严守司法底线,坚持以唐律条文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依律定罪,公正执法,实属难能可贵。戴胄的做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给皇帝平添了几分圣明,更从根本上提高了唐太宗在大唐百姓中的威望和在昭昭青史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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