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侧记
2018-10-25 08:4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万紫千
“解决‘执行难’这场战役真正是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士气。”
“体现了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巨大勇气和担当精神。”
“报告通篇体现了人民法院强烈的为民情怀和使命担当,是一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求真务实的好报告。”
……
10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些与会人员表示,2016年,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时,他们是持怀疑态度的,但不到三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拿出了一张非常漂亮的成绩单,将勇于担当作为的精神落到实地。
一张漂亮的成绩单
“许多人说,‘执行难’是天下第一难,是一个‘马蜂窝’,谁也不敢去捅它。这个‘马蜂窝’敢不敢捅,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景汉朝委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回避矛盾,迎难而上,“现在来看,周强院长的报告使我们有充分的信心,‘执行难’问题能够基本解决。”
陈竺副委员长完全赞成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表示,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复杂成因,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目标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围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委员表示:“我们中国社科院作为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根据客观和主观指标的综合评价,作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估,也是实事求是的。”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说道,“听到有些干警的难言之苦,我一点儿也不责怪他们,而是对他们报以深深的理解。尤其是这三年,他们带着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人民群众的深情,竭尽全力、设身处地尽一切力量解决了30多年的积案,解决了一大批疑难案件,积极回应了权益人的诉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感慨说:“在最高法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里,后面列出了27位同志履职牺牲,我表示最大的敬意。”
“执行不能”怎么办?
报告中提出:“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郑功成委员建议强化责任保险,对于那些执行不能的对象应加快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比如交通工具责任险、公共场所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因为这类保险不能减免致害方责任,却可以补偿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解决“执行不能”的一剂良方。
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则认为我国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规模有限。“随着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推进,‘执行不能’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对‘执行不能’案件中部分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急需国家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现行的救助模式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设定,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受制于地方财政限制,救助资金普遍存在数量较小、救助范围受限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有力措施,将更多需要救助的人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及时救助。”
充实执行人员力量
刘海星委员对报告中提出的法院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印象深刻。他认为,执行法官压力大,任务重,加上执行案件办理能力参差不齐,这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内因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刘海星建议结合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平衡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力量投入,加大专业培训,同时加强执行保障力度,着力化解执行工作中的人案矛盾。
李长青说:“据我了解,全国大多数法院的编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定的编,现在已过去30多年了,编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但案件数量却增长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并且每年的案件数都在以10%以上的比例增长,一线法官年均结案在300件以上才能完成指标任务。”
他表示,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法院虽向执行部门充实了部分力量,但人员不足、人员老化的问题依然严峻,执行力量的增长又导致审判力量捉襟见肘,没有从根本上缓解人案矛盾,不利于建立长效解决“执行难”的机制。
形成共同参与机制
韩晓武委员说,一提到“执行难”,大家很容易的就将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法院身上,其实,“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问题,还有深层次的社会、文化、法律等众多原因。
他建议完善规范执行联动机制,优化执行外部环境。“‘执行难’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问题。执行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解决‘执行难’,需要公、检、法等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法院主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机制。”
同样,张平委员认为,有些执行难问题确实不是人民法院一家可以彻底解决的,有些案件也确实有人民法院的难言之隐,“比如有些行政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把自己的不当举措或者政策措施所产生的一些违法违规事件与纠纷,最终推给法院去解决,这也是一些地方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原因之一。”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为进一步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刘修文委员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步伐,全面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社会症结。
杜玉波委员说道:“我赞成监察和司法委的调研报告中指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解决‘执行难’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此建议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各行业、各部门和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和对接整合,避免‘信息孤岛’,更好地发挥风险防范、过程监管和引导惩戒的作用。”
沈跃跃副委员长同样认为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一步健全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要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让‘老赖’难以藏身。”
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
韩晓武委员建议适时制定颁布民事强制执行法。“我国现行的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由于不尽完善,不少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整个执行工作所需,应该抓紧修改完善。”
因此,韩晓武认为强制执行并不仅仅是对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保障,而是对所有法定执行的执行和保障。“仅仅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单独立法予以规范。”他说道。
彭勃委员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妨害执行已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妨害执行罪,通过强力的刑罚惩处、有效的威慑,制止妨害执行现象的发生。
报告中提出:“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沈春耀委员表示,报告中提到的制定强制执行法,在不久前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已经明确列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积极工作,尽早把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审议。
“体现了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巨大勇气和担当精神。”
“报告通篇体现了人民法院强烈的为民情怀和使命担当,是一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求真务实的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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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些与会人员表示,2016年,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时,他们是持怀疑态度的,但不到三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拿出了一张非常漂亮的成绩单,将勇于担当作为的精神落到实地。
一张漂亮的成绩单
“许多人说,‘执行难’是天下第一难,是一个‘马蜂窝’,谁也不敢去捅它。这个‘马蜂窝’敢不敢捅,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景汉朝委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回避矛盾,迎难而上,“现在来看,周强院长的报告使我们有充分的信心,‘执行难’问题能够基本解决。”
陈竺副委员长完全赞成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表示,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刻地分析了“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复杂成因,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目标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围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委员表示:“我们中国社科院作为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根据客观和主观指标的综合评价,作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估,也是实事求是的。”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说道,“听到有些干警的难言之苦,我一点儿也不责怪他们,而是对他们报以深深的理解。尤其是这三年,他们带着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人民群众的深情,竭尽全力、设身处地尽一切力量解决了30多年的积案,解决了一大批疑难案件,积极回应了权益人的诉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感慨说:“在最高法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里,后面列出了27位同志履职牺牲,我表示最大的敬意。”
“执行不能”怎么办?
报告中提出:“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郑功成委员建议强化责任保险,对于那些执行不能的对象应加快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比如交通工具责任险、公共场所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因为这类保险不能减免致害方责任,却可以补偿债权人的利益,是可以解决“执行不能”的一剂良方。
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则认为我国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规模有限。“随着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推进,‘执行不能’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对‘执行不能’案件中部分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急需国家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现行的救助模式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设定,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受制于地方财政限制,救助资金普遍存在数量较小、救助范围受限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有力措施,将更多需要救助的人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及时救助。”
充实执行人员力量
刘海星委员对报告中提出的法院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印象深刻。他认为,执行法官压力大,任务重,加上执行案件办理能力参差不齐,这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内因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刘海星建议结合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平衡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力量投入,加大专业培训,同时加强执行保障力度,着力化解执行工作中的人案矛盾。
李长青说:“据我了解,全国大多数法院的编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定的编,现在已过去30多年了,编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但案件数量却增长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并且每年的案件数都在以10%以上的比例增长,一线法官年均结案在300件以上才能完成指标任务。”
他表示,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法院虽向执行部门充实了部分力量,但人员不足、人员老化的问题依然严峻,执行力量的增长又导致审判力量捉襟见肘,没有从根本上缓解人案矛盾,不利于建立长效解决“执行难”的机制。
形成共同参与机制
韩晓武委员说,一提到“执行难”,大家很容易的就将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法院身上,其实,“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问题,还有深层次的社会、文化、法律等众多原因。
他建议完善规范执行联动机制,优化执行外部环境。“‘执行难’是‘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问题。执行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解决‘执行难’,需要公、检、法等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法院主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机制。”
同样,张平委员认为,有些执行难问题确实不是人民法院一家可以彻底解决的,有些案件也确实有人民法院的难言之隐,“比如有些行政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把自己的不当举措或者政策措施所产生的一些违法违规事件与纠纷,最终推给法院去解决,这也是一些地方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原因之一。”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为进一步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刘修文委员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步伐,全面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社会症结。
杜玉波委员说道:“我赞成监察和司法委的调研报告中指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解决‘执行难’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此建议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各行业、各部门和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和对接整合,避免‘信息孤岛’,更好地发挥风险防范、过程监管和引导惩戒的作用。”
沈跃跃副委员长同样认为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一步健全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要加强宣传,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让‘老赖’难以藏身。”
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
韩晓武委员建议适时制定颁布民事强制执行法。“我国现行的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由于不尽完善,不少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整个执行工作所需,应该抓紧修改完善。”
因此,韩晓武认为强制执行并不仅仅是对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和保障,而是对所有法定执行的执行和保障。“仅仅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单独立法予以规范。”他说道。
彭勃委员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妨害执行已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妨害执行罪,通过强力的刑罚惩处、有效的威慑,制止妨害执行现象的发生。
报告中提出:“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沈春耀委员表示,报告中提到的制定强制执行法,在不久前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已经明确列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积极工作,尽早把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审议。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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