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文某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不能案
2018-10-24 11:19: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文某、王某、文某国、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德州陵城区法院调解确认:被告文某、王某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廉某、文某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因4名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文某家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该贷款为三户联保,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廉某分别以借款人名义从申请执行人处各贷30000元,共计90000元交由他人使用。借款人经商亏损后离家出走,一直未找到下落。而被执行人廉某已62岁,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系亲兄弟,家里只有一亩多地,且兄弟俩均患股骨头坏死,不能外出干活,生活十分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没有清偿借款的能力。但银行在放款时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经济情况,未进行充分风险预判。多户联保看似相互担保、每个债务人都有保证人,但有时各债务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实际上市场风险非常大。此类案件,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原告也无法实现债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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