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杭州互联网法院改革试点的建议
2018-10-20 15:34: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于跃敏
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顶层设计,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在国际上产生广泛影响。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和信息技术应用,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效能。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共立案涉网案件5668件,网上立案率为85%。审结3627件,一审息诉服判率为98.5%。线上审理平均审理天数32天,比线下审理节约29天。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5分钟,比线下庭审节约43分钟。
互联网法院用互联网方式解决互联网纠纷,给传统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带来重大影响,在完善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及推进互联网司法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也存在法院组织模式定位不清、部分涉网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数据孤岛影响司法大数据建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杭州互联网法院改革试点,扩大试点成效,提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水平,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一、加强司法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的统筹协调与支持,形成互通共享的多赢格局。加快信息平台整合,消除数据孤岛,推动互联网法院与政务数据和大型互联网企业数据建立实时交互、共享的信息通道,实现多方数据共享、协同配合。
二、授权暂停适用部分法条,赋予互联网法院更广的制度规则探索空间。传统诉讼法基于线下场景设计的部分规定明显滞后于网络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间暂停适用下列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七日内立案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关于电子送达诉讼文书需经受送达人同意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的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间暂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关于在线庭审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规定。
三、完善电子数据保全行业标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对电子数据存证的巨大市场需求,电子数据保全行业方兴未艾。但目前对第三方存证机构的资质、准入、退出等标准不明,对数据的采集、存储、提取等各环节缺乏操作规范,对数据的权属、使用、安全保护义务缺乏规定等问题需要顶层设计。数据的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需尽快启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工作,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引导。
四、打造涉网案件专门审判体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集中管辖部分涉网案件的模式,已渐难满足涉网案件专门化审判发展的需求。建议将涉网案件从传统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形成专门审判体系,将互联网法院定性为专门法院。通过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为促进互联网治理作出积极贡献,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强大司法保障和支撑。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和信息技术应用,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效能。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共立案涉网案件5668件,网上立案率为85%。审结3627件,一审息诉服判率为98.5%。线上审理平均审理天数32天,比线下审理节约29天。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5分钟,比线下庭审节约43分钟。
互联网法院用互联网方式解决互联网纠纷,给传统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带来重大影响,在完善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及推进互联网司法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也存在法院组织模式定位不清、部分涉网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数据孤岛影响司法大数据建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杭州互联网法院改革试点,扩大试点成效,提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水平,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一、加强司法信息化、数据化建设的统筹协调与支持,形成互通共享的多赢格局。加快信息平台整合,消除数据孤岛,推动互联网法院与政务数据和大型互联网企业数据建立实时交互、共享的信息通道,实现多方数据共享、协同配合。
二、授权暂停适用部分法条,赋予互联网法院更广的制度规则探索空间。传统诉讼法基于线下场景设计的部分规定明显滞后于网络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间暂停适用下列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七日内立案的规定,第八十七条关于电子送达诉讼文书需经受送达人同意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的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间暂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关于在线庭审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规定。
三、完善电子数据保全行业标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对电子数据存证的巨大市场需求,电子数据保全行业方兴未艾。但目前对第三方存证机构的资质、准入、退出等标准不明,对数据的采集、存储、提取等各环节缺乏操作规范,对数据的权属、使用、安全保护义务缺乏规定等问题需要顶层设计。数据的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需尽快启动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工作,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引导。
四、打造涉网案件专门审判体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集中管辖部分涉网案件的模式,已渐难满足涉网案件专门化审判发展的需求。建议将涉网案件从传统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形成专门审判体系,将互联网法院定性为专门法院。通过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为促进互联网治理作出积极贡献,为建设网络强国提供强大司法保障和支撑。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