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了监察法的理论空白
——评《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一书
2018-10-19 09:42: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凌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构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及保证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制度的改革,是将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渐形成的多元分散的监察体制进行系统改造,由分散到集中,由内部到外部,由同体监察到异体监察,构建了统一高效的监察体制。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监察机关不隶属行政,也不隶属司法,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体系。这是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的重大变革,也是对国家机构体系的一个重大发展,需要我们站在改革的、全新的视角来认识的一种崭新制度。
因此,准确理解监察法律规范,并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有效地贯彻实施,就成为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前提。我国著名公法学家姜明安教授独著的《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及时回应了时代的需求,从法律规范、工作实务、历史沿革三个层面,对监察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阐释,有助于广大读者深入学习监察法和科学把握监察制度。
本书对监察法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讨,包括制度、实务与历史沿革三部分。笔者认为,本书的特色有三:
首先,在法律规范阐释方面,本书并非完全依照条文顺序逐条解读,而是通过整体考察监察法的内容,融会贯通法律前后条文,系统分析监察工作的法律要点,并对应用、适用相关原则、规则、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提炼总结,对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阐明,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意见。
例如,本书将基本原则归纳为十项,包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协助原则;依宪依法监察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权责对等、从严监督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这十项原则,提要钩玄,基本上涵盖了监察法的全部内容,对于理解和掌握监察法,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又比如,本书注意揭示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融会贯通。在对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权限概括性规定进行解读时,同时联系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违反监察权限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在对“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进行解读时,同时对监察法有关讯问、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程序规则(也即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进行概述,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权限行使程序的各自特点进行分述。
其次,在如何将法律条文应用于监察实务方面,本书选择了监察工作常见的六个方面的具体实务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解析,包括接受报案、举报及对报案、举报的处理;线索处置;立案办理;讯问规则;对监督、调查结果的处置方式;留置折抵刑期。
然后,就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循和参考的证据规则进行了集中分析,涵盖了举证、证据收集、非法证据排除等多个方面。因为证据问题是监察工作的核心问题,全部监察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监察法对于监察工作的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本书这种内容安排贴近实务,一方面,对于监察法已做出规定的一些核心条款,结合实务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另一方面,对于监察法未对之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也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或相应法律原则,提出了解决思路。这对于监察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或指导作用。
最后,本书除研究现行监察法律规范、制度及其实务运作外,还探讨了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从秦朝御史台到国民政府监察院的变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到新中国的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本书勾勒了我国监察制度两千多年历史变迁的一个大致轮廓。毫无疑问,当下监察制度的改革,也是从我国的传统监察文化中汲取了许多有益经验。这种梳理,对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监察制度的改革,并借鉴历史经验,以史为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现行监察制度是有益的。
由此可见,《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是一本兼法律规范阐释、理论探讨与实践指导并重的,具有多重功能的读本。本书的出版对于深入推进依法开展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对于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监察法学习培训,以及对于广大读者了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改革后新的监察制度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姜明安教授曾参与监察法的立法论证工作,非常了解立法精神与动态,也积极建言献策。他始终追随着立法进程,广泛收集资料,针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思考。因此,本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品位,是迄今为数不多的高品质的研究专著,填补了监察法的理论空白。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监察制度的改革,是将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渐形成的多元分散的监察体制进行系统改造,由分散到集中,由内部到外部,由同体监察到异体监察,构建了统一高效的监察体制。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监察机关不隶属行政,也不隶属司法,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体系。这是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的重大变革,也是对国家机构体系的一个重大发展,需要我们站在改革的、全新的视角来认识的一种崭新制度。
因此,准确理解监察法律规范,并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有效地贯彻实施,就成为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前提。我国著名公法学家姜明安教授独著的《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及时回应了时代的需求,从法律规范、工作实务、历史沿革三个层面,对监察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阐释,有助于广大读者深入学习监察法和科学把握监察制度。
本书对监察法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讨,包括制度、实务与历史沿革三部分。笔者认为,本书的特色有三:
首先,在法律规范阐释方面,本书并非完全依照条文顺序逐条解读,而是通过整体考察监察法的内容,融会贯通法律前后条文,系统分析监察工作的法律要点,并对应用、适用相关原则、规则、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提炼总结,对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阐明,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意见。
例如,本书将基本原则归纳为十项,包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协助原则;依宪依法监察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权责对等、从严监督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这十项原则,提要钩玄,基本上涵盖了监察法的全部内容,对于理解和掌握监察法,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又比如,本书注意揭示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融会贯通。在对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权限概括性规定进行解读时,同时联系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违反监察权限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在对“监察工作的程序法治保障”进行解读时,同时对监察法有关讯问、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程序规则(也即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进行概述,之后,又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权限行使程序的各自特点进行分述。
其次,在如何将法律条文应用于监察实务方面,本书选择了监察工作常见的六个方面的具体实务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解析,包括接受报案、举报及对报案、举报的处理;线索处置;立案办理;讯问规则;对监督、调查结果的处置方式;留置折抵刑期。
然后,就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循和参考的证据规则进行了集中分析,涵盖了举证、证据收集、非法证据排除等多个方面。因为证据问题是监察工作的核心问题,全部监察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监察法对于监察工作的证据要求非常严格。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本书这种内容安排贴近实务,一方面,对于监察法已做出规定的一些核心条款,结合实务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另一方面,对于监察法未对之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也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或相应法律原则,提出了解决思路。这对于监察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或指导作用。
最后,本书除研究现行监察法律规范、制度及其实务运作外,还探讨了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从秦朝御史台到国民政府监察院的变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到新中国的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本书勾勒了我国监察制度两千多年历史变迁的一个大致轮廓。毫无疑问,当下监察制度的改革,也是从我国的传统监察文化中汲取了许多有益经验。这种梳理,对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监察制度的改革,并借鉴历史经验,以史为鉴,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现行监察制度是有益的。
由此可见,《监察工作理论与实务》是一本兼法律规范阐释、理论探讨与实践指导并重的,具有多重功能的读本。本书的出版对于深入推进依法开展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对于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监察法学习培训,以及对于广大读者了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和改革后新的监察制度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姜明安教授曾参与监察法的立法论证工作,非常了解立法精神与动态,也积极建言献策。他始终追随着立法进程,广泛收集资料,针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思考。因此,本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品位,是迄今为数不多的高品质的研究专著,填补了监察法的理论空白。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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