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繁简分流改革 需注重实践探索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汤火箭
2018-10-18 11:21: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工作,需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多方发力,全面行动,采取一系列举措,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有效化解人案矛盾。中级法院层面的繁简分流作为一项改革试点,更要坚持勇于探索、大胆实验、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总结后不断实践。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常规,在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过程中,仅确定案件繁简比例,将繁简案件的甄别权交给法官,并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先进的理念和系统的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是非常好的创新模式。
深入调研是做好繁简分流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就像‘十月怀胎’,决策就像‘一朝分娩’”。调研是谋事之基、成事之本。南充中院之所以敢于率先进行繁简分流的改革试点,之所以选择按比例而不是按类型分流的基本模式,之所以确定3∶7的分流比例,之所以前述决策能够得到后来实践的证明和基本认可,完全在于“工夫花在事前”,在于充分细致的前期调研论证。据了解,该院先后召开繁简分流工作部署会十余次,分管院领导深入各基层开展专项调研9次,并先后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做到了有的放矢。
快审调度是抓实繁简分流的关键。繁简分流虽然包括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两个方面,但作为一项改革试点,其成败在快审机制、关键在快审团队、核心在快审调度。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优化一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快审团队的办案积极性,“响鼓重锤”“鞭打快牛”。案件审理前,南充中院通过诉前调解,对案件先行进行了分流,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在平常工作中,该院通过一把手谈心谈话、专家讲座等方式,为法官注入能量,提升工作精度。在案件审理中,该院不定期地进行考核,督促法官办好案、快办案,保障了审判质效的提升。
兼顾专业是推进繁简分流的难点。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对数量庞大的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是“大民事分案”与“专业化审判”的统筹兼顾问题,这也是下一步应该着力解决的重点。结合全国各地法院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全国法院在推进此项工作中,还有几个问题值得继续深入探讨。
审判专业化成效尚需进一步观察。尽管南充中院通过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案件审判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但其实际效果尚待观察。审判专业化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裁判标准专业化的问题,即类案同判的问题。实行“大民事”的随机分案后,传统的审判团队和庭室分工被打破,在“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模式下,如何促进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形下做到类案同判,也是改革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首要问题。其二,审判团队专业化的问题,即对上条线联系、对下条线指导的问题。繁简分流改革后,民事审判庭以难易程度分工,不以案件类型分工,客观上民事审判庭可能成为面临各类型案件的“全科庭室”。在此情形下,对基层法院的条线指导由谁牵头、与上级法院的对口衔接由谁负责、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标准由谁规范,都值得研究和重视。其三,审判法官专业化的问题,即培养专家型法官的问题。“大民事”的随机分案和繁简分流改革,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就法官个体而言,所处理的案件不再囿于某一种或几种类型,一定程度影响到专家型法官的实践锻炼和类型化培养。
分案机制衔接是拓展繁简分流的空间。一方面,案件审限从案件进入简案团队法官办案系统开始时计算,简案团队法官的甄别时间为5个工作日,加上诉讼服务中心退卷、重新分案的耗时,若再遇上节假日,案件到繁案团队法官手头时,审限有被延误的可能。另一方面,部分繁案团队法官反映,其收到的个别所谓“繁案”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并不复杂,只是涉及信访、维稳等案外因素被甄别为“繁案”。因此,有必要采取全庭决议乃至专业法官会议决定的方式,更加科学地甄别简案或者难案,并通过多样化地培训,提升员额法官的责任意识和甄别意识。
廉政风险防控是稳实繁简分流的后盾。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赋予了员额法官更多的权力,倘若遇到法官专业能力及思想素养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发生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幅增加。廉政风险防控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建议按照案件类别,对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法官考核等进行客观评查,时时绷紧廉政弦。与此同时,繁简分流改革赋予简案团队法官一定范围的案件选择权,如何防止拈轻怕重现象,亦是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为未来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繁简分流工作,重点在于依托地方实际,将各项举措落实到位,从而促使员额法官又好又快地办理案件,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更接地气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深入调研是做好繁简分流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就像‘十月怀胎’,决策就像‘一朝分娩’”。调研是谋事之基、成事之本。南充中院之所以敢于率先进行繁简分流的改革试点,之所以选择按比例而不是按类型分流的基本模式,之所以确定3∶7的分流比例,之所以前述决策能够得到后来实践的证明和基本认可,完全在于“工夫花在事前”,在于充分细致的前期调研论证。据了解,该院先后召开繁简分流工作部署会十余次,分管院领导深入各基层开展专项调研9次,并先后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做到了有的放矢。
快审调度是抓实繁简分流的关键。繁简分流虽然包括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两个方面,但作为一项改革试点,其成败在快审机制、关键在快审团队、核心在快审调度。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优化一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快审团队的办案积极性,“响鼓重锤”“鞭打快牛”。案件审理前,南充中院通过诉前调解,对案件先行进行了分流,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在平常工作中,该院通过一把手谈心谈话、专家讲座等方式,为法官注入能量,提升工作精度。在案件审理中,该院不定期地进行考核,督促法官办好案、快办案,保障了审判质效的提升。
兼顾专业是推进繁简分流的难点。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对数量庞大的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是“大民事分案”与“专业化审判”的统筹兼顾问题,这也是下一步应该着力解决的重点。结合全国各地法院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全国法院在推进此项工作中,还有几个问题值得继续深入探讨。
审判专业化成效尚需进一步观察。尽管南充中院通过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案件审判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但其实际效果尚待观察。审判专业化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裁判标准专业化的问题,即类案同判的问题。实行“大民事”的随机分案后,传统的审判团队和庭室分工被打破,在“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模式下,如何促进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形下做到类案同判,也是改革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首要问题。其二,审判团队专业化的问题,即对上条线联系、对下条线指导的问题。繁简分流改革后,民事审判庭以难易程度分工,不以案件类型分工,客观上民事审判庭可能成为面临各类型案件的“全科庭室”。在此情形下,对基层法院的条线指导由谁牵头、与上级法院的对口衔接由谁负责、类型化案件的裁判标准由谁规范,都值得研究和重视。其三,审判法官专业化的问题,即培养专家型法官的问题。“大民事”的随机分案和繁简分流改革,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就法官个体而言,所处理的案件不再囿于某一种或几种类型,一定程度影响到专家型法官的实践锻炼和类型化培养。
分案机制衔接是拓展繁简分流的空间。一方面,案件审限从案件进入简案团队法官办案系统开始时计算,简案团队法官的甄别时间为5个工作日,加上诉讼服务中心退卷、重新分案的耗时,若再遇上节假日,案件到繁案团队法官手头时,审限有被延误的可能。另一方面,部分繁案团队法官反映,其收到的个别所谓“繁案”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并不复杂,只是涉及信访、维稳等案外因素被甄别为“繁案”。因此,有必要采取全庭决议乃至专业法官会议决定的方式,更加科学地甄别简案或者难案,并通过多样化地培训,提升员额法官的责任意识和甄别意识。
廉政风险防控是稳实繁简分流的后盾。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赋予了员额法官更多的权力,倘若遇到法官专业能力及思想素养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发生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幅增加。廉政风险防控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建议按照案件类别,对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以及法官考核等进行客观评查,时时绷紧廉政弦。与此同时,繁简分流改革赋予简案团队法官一定范围的案件选择权,如何防止拈轻怕重现象,亦是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为未来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繁简分流工作,重点在于依托地方实际,将各项举措落实到位,从而促使员额法官又好又快地办理案件,提升司法质效的内生动力,给人民群众带来更接地气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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