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及其妻子扰乱法庭秩序案
2018-10-15 15:15: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春香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下旬,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西葛镇人民法庭在审理董某与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董某送达判决书并告知其有上诉权利。董某的妻子因对法官的裁判结果不满,在法庭院内拦截警车并拍打警车,阻挠法庭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并追打法官。受门禁阻隔后,又踢打门禁试图加以破坏。之后,董某又来到法庭,与其妻子一起辱骂法庭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法庭正常的工作秩序。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干扰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董某在法庭工作人员向其送达判决书后,因不满判决结果,拦截警车,影响法官办案,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丰南区法院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训诫。

  【典型意义】

  良好的法庭秩序是保证诉讼案件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同时也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实现审判职能的重要保障。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频繁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大声喧哗,哄闹法庭,更有甚者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的秩序,也对法律尊严、法院的权威造成危害。特别是基层法庭,地处偏远,受条件所限,法庭的秩序乃至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亟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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