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2018-09-20 14:10: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庄妍
【背景】
随着我国农业的不断发展,使用农药也越来越多,农药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料,农药的使用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建立了系列配套制度。其中,《农药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农业领域重要的行政法规,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和保护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农民在购买农药时会根据农药经营者的推荐来购买和使用,但许多农药经营者存在缺乏基本农资常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弱,存在向农民虚假宣传或推荐农药、农药台账建立不规范、进销货台账记录简单甚至不记录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相关法定告知义务认识不足、告知不到位,农民因欠缺相关专业知识而滥用农药产生的危害结果越来越严重,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往往存在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情况,涉及农户较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督促农药经营者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向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为农业安全生产、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驾护航。
【建议】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8〕司法建第1号
泗阳县农业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泗阳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胜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泗阳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胜东分公司未履行正确告知农药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义务,乔某用药量过大导致水稻绝收,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认识不足,应引起重视。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规范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事关农产品贸易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人身安全,加大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手段、多种形式深层次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农药经营者认识,规范经营行为。
2.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培训和管理。可组织乡镇、村对农药经营者开展集中培训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指导手册等形式,使农药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依法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立销售台账义务和正确告知义务,守法诚信经营,并在经营中注意留存销售台账及履行正确告知义务的证据。
3.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可将监管重点下移至镇、村的营销点,对乡镇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农药市场检查,特别是销售台账、正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整改。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十分重视,针对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立即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农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并将完善措施具体反馈如下:
一、继续加大《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泗阳县农业委员会通过电视、广播、悬挂横幅、张贴农资经营告知书、签订农资规范经营承诺书、发放宣传单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3250次,进一步提高了农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
二、继续加大对农药经营者的培训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农药经营者集中培训活动共计6场次,邀请专家授课36次,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指导农药经营者严格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立销售台账义务和正确使用农药的告知义务,增强农药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农药经营市场的规范化。
三、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针对农药市场的现状,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22次,重点检查农药经营者的“两证两票”和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农药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共计查处、纳入农药经营者“黑名单”11人次,并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管。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农业的不断发展,使用农药也越来越多,农药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料,农药的使用关乎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建立了系列配套制度。其中,《农药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农业领域重要的行政法规,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和保护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农民在购买农药时会根据农药经营者的推荐来购买和使用,但许多农药经营者存在缺乏基本农资常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弱,存在向农民虚假宣传或推荐农药、农药台账建立不规范、进销货台账记录简单甚至不记录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相关法定告知义务认识不足、告知不到位,农民因欠缺相关专业知识而滥用农药产生的危害结果越来越严重,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纠纷往往存在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情况,涉及农户较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督促农药经营者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向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为农业安全生产、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驾护航。
【建议】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8〕司法建第1号
泗阳县农业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泗阳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胜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泗阳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胜东分公司未履行正确告知农药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义务,乔某用药量过大导致水稻绝收,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认识不足,应引起重视。
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规范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事关农产品贸易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人身安全,加大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手段、多种形式深层次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农药经营者认识,规范经营行为。
2.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培训和管理。可组织乡镇、村对农药经营者开展集中培训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指导手册等形式,使农药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依法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立销售台账义务和正确告知义务,守法诚信经营,并在经营中注意留存销售台账及履行正确告知义务的证据。
3.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可将监管重点下移至镇、村的营销点,对乡镇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农药市场检查,特别是销售台账、正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整改。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十分重视,针对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立即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农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并将完善措施具体反馈如下:
一、继续加大《农药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泗阳县农业委员会通过电视、广播、悬挂横幅、张贴农资经营告知书、签订农资规范经营承诺书、发放宣传单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3250次,进一步提高了农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
二、继续加大对农药经营者的培训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农药经营者集中培训活动共计6场次,邀请专家授课36次,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指导农药经营者严格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立销售台账义务和正确使用农药的告知义务,增强农药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进农药经营市场的规范化。
三、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针对农药市场的现状,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22次,重点检查农药经营者的“两证两票”和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农药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共计查处、纳入农药经营者“黑名单”11人次,并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管。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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