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戚被撞伤没得医药费 邀伴殴伤他人领刑
2018-09-18 14:32:59
中国法院网 (李凤玲 万珊珊)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江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打电话叫来赵某、钱某、孙某(均已判刑)四人到县中医院后,告知钱某等人其亲戚被一个叫罗某的人开车撞伤并不给医药费,让钱某等人去教训罗某。之后,江某开车将钱某等人带到县汽车南站,约罗某出来之后,将罗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损失328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5日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江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打电话叫来赵某、钱某、孙某(均已判刑)四人到县中医院后,告知钱某等人其亲戚被一个叫罗某的人开车撞伤并不给医药费,让钱某等人去教训罗某。之后,江某开车将钱某等人带到县汽车南站,约罗某出来之后,将罗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损失328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5日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江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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