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服务综合配套改革 大有可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亚新
2018-09-06 14:51: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推动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车之双轮,鸟之两翼”。这揭示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在促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中的辩证关系,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也成为当前法院最鲜明的时代特点。在国家信息化战略指引下,当前全国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方面蹄疾步稳,尤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深度融合审判工作、黏合改革举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有力推动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探索中国特色司法运行模式,服务国家战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典型样本,一直坚持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同步研究、同步部署,扎实推进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形成了闭合性信息化体系,为提升改革效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经验值得总结推广。

  第一,认识清、定位高,谋篇布局契合实际。从该院提出“两个一流”的信息化建设目标和形成的闭合性信息化建设体系来看,该院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和实践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也是信息化服务司法改革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一个典范。从技术手段的应用来看,现代信息技术的核心是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应当说,目前全国法院在办公、办案的信息化基础应用方面较为成熟,但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方面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该院在这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已经从单纯平台、系统的基础应用全面转向智慧法院时代,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方面都实现了深度的应用。从信息化作用对象来看,法院信息化是对法院数据资源、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利用,并形成对相关资源和机制的整合、优化、补强和重塑效应,这也是综合配套改革中急需改善和改进的领域。该院坚持信息化建设和综合体制配套改革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出台了具体的意见,信息化服务配套改革作用发挥突出。从信息化的驱动机制看,法院信息化是以提升审判管理和决策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目的,因此法院信息化在启动时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但在具体落实中又离不开自下而上的需求牵引和动力传导。该院在信息化建设中也抓住了这个要点,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有效提升了建设应用效果。从信息化的演化过程看,法院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组织管理体系的完善、审判与技术的融合能力而不断演化和深化的过程,既需要理念上的更新和技术上的持续跟进,更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该院能够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全院集中进行整体设计和整体推进,工作力度值得赞扬。

  第二,理念实、举措稳,强化应用注重效果。信息化的应用水平是检验信息化建设成效的唯一标准。我们也应当清醒看到,当前全国法院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甚至建设和应用脱节,严重制约了信息化建设作用的发挥。该院在信息化建设中,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坚持以一线法官需求为导向,走出了一条务实、高效的信息化建设之路,并具体体现为“四用原则”。实用是建设的性价比方面的要求,要求系统建设以干警需求为牵引,坚持集约化原则,明确开发的目的目标、要实现的功能、系统的组织构架,用最小的建设成本、最简单的操作页面实现最大的功能。比如该院建设的工作量核定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就非常实用,一举解决了法院工作中“旱涝不均”的问题。管用是建设的功能要求,系统建成后要具有高可靠性、高稳定性、高准确性和高安全性。该院的语音识别系统就较好体现了这一特点,在有效解放人力的同时,倒逼庭审规范。好用是建设的操作性要求,强调通过一键生成和减少页面跳转等人性化的设计,增强系统界面的操作友好性、智能交互性,能够高度契合人的视觉习惯和思维习惯,切实减轻用户的学习培训负担,提高接受度。该院的智能法庭建设方面就严格贯彻了这一原则,看起来清楚、用起来方便。爱用是建设的归集性要求,即通过实用、管用、好用实现由“要我用”到“我要用”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两张皮”的痼疾。

  第三,导向明、发力准,服务改革提升效能。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现代科技所具有的预见性、系统性、精准性、智能性特点日益为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注入强大动力,也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功能强化作用。该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实现了服务的全覆盖,即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群众诉讼、服务管理监督、服务科学决策“四个服务”的作用,有效增强各类应用主体的获得感。同时,我们也能强烈感受到其工作的重点和主线,即在服务司法改革方面集中发力,尤其对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审判资源、优化审判运行机制和流程、补强审判能力、重塑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有力提升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服务保障综合配套改革方面,该院所构建的随机分案系统、案件监管系统、智能辅助系统都具有极强的开拓性和可复制性,也为全国法院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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