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便民自行车市场运行不畅
享有排他性特许经营权的公司起诉要政府赔
2018-09-01 09:42: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运行不畅,是经营不善还是被共享单车挤垮?政府部门要不要赔偿损失?8月30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橙绿畅公司)诉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池州市城管局)、池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一案。
2014年9月,甜橙绿畅公司与池州市城管局签订《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甜橙绿畅公司在池州市范围内从事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期限5年,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甜橙绿畅公司开始建设16个站点亭棚,并采购1700辆公共自行车。合同履行过程中,甜橙绿畅公司又对16个站点进行智能化改造,并再次采购公共自行车546辆。期间,池州市政府就该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两次作出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年4月,共享单车进入池州市场。甜橙绿畅公司以池州市城管局、市政府未及时落实政策以及补助不及时导致公共自行车运行不畅,且共享单车的进入加剧了原先公共自行车市场瘫痪为由,将池州市城管局与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各项损失795万余元。
庭审中,池州市城管局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甜橙绿畅公司与池州市城管局签订。池州市城管局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共自行车市场运行不畅完全是由于甜橙绿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该自行承担。市场是开放的,共享单车进入池州市场非特许经营,无需审批,属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
池州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认为市政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池州市城管局作为独立职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签订,依法独立承担责任,无需市政府授权。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对池州市城管局的请示作出的内部意见或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直接影响甜橙绿畅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池州市直机关公务员等150余人旁听了庭审。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4年9月,甜橙绿畅公司与池州市城管局签订《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甜橙绿畅公司在池州市范围内从事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期限5年,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甜橙绿畅公司开始建设16个站点亭棚,并采购1700辆公共自行车。合同履行过程中,甜橙绿畅公司又对16个站点进行智能化改造,并再次采购公共自行车546辆。期间,池州市政府就该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两次作出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年4月,共享单车进入池州市场。甜橙绿畅公司以池州市城管局、市政府未及时落实政策以及补助不及时导致公共自行车运行不畅,且共享单车的进入加剧了原先公共自行车市场瘫痪为由,将池州市城管局与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各项损失795万余元。
庭审中,池州市城管局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甜橙绿畅公司与池州市城管局签订。池州市城管局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共自行车市场运行不畅完全是由于甜橙绿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该自行承担。市场是开放的,共享单车进入池州市场非特许经营,无需审批,属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
池州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认为市政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池州市城管局作为独立职权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签订,依法独立承担责任,无需市政府授权。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对池州市城管局的请示作出的内部意见或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直接影响甜橙绿畅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池州市直机关公务员等150余人旁听了庭审。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龙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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