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处置法院扣押的财产获刑八个月
2018-08-31 09:17:42
中国法院网讯 (冯海志) 敦化一男子擅自处置被法院扣押的财产,致使执行案款不能履行,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0元,由陈某担保,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5日。后因王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敦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敦化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就该银行与王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陈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陈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敦化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存放在王某家中院内的100余袋黄豆。王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黄豆已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非法将该黄豆出售,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花销,导致执行案款无法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已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偿还了在银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支出,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0元,由陈某担保,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5日。后因王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敦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敦化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就该银行与王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陈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陈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敦化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存放在王某家中院内的100余袋黄豆。王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黄豆已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非法将该黄豆出售,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花销,导致执行案款无法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已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偿还了在银行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支出,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王某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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