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员的选任与工作方法之改革探索
2018-08-29 15:52: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涂继铭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经过两年的探索,广安区法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家事调解员选任和工作方法。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颁布施行,本文可以为家事调解改革工作提供一个实践样本。

  一、家事调解员的选任途径和要求

  在选任途径方面,广安区法院与广安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妇联和团区委共同搭建了沟通联络平台,依靠社会多方力量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家事调解员则由区司法局、团区委等联动单位及社区、街道推荐,广安区法院选任。广安区法院与五个联动单位共同制定了《各成员单位联动工作内容》,明确联动单位向广安区法院推荐家事调解员的任务;在联动单位分别制定的《合作备忘录》中,也明确了各自的推荐职责,从而落实了广安区法院与联动单位的合作机制。

  在选任要求方面,广安区法院首先考虑候选人品行是否端正,是否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是否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在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优先录用:具有教育学背景;具有心理学背景;具有调解、和解技能培训背景;具有其他适宜家事纠纷处理的专业背景。“其他专业背景”包括法学背景。

  二、选任方法经验总结

  一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选任。广安区现有农业人口近65万人,占据总人口的72.2%。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离婚纠纷为主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一方面,广安区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数仍是基层农民,所以选任家事调解员时会考查其是否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目前广安区法院还没能配备专业化的家事调解员,故在此之前选聘村干部、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妇联干部来担任家事调解员,这类人员长期从事基层群众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调解经验,是家事调解员的理想人选。

  二是注重考虑人员的年龄、婚姻状况、生活阅历、工作时间、能力和意愿。家事调解员要想很好地调解一桩离婚案件,必须自己对婚姻的本质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才能够设身处地地为男女双方及其子女利益着想;丰富的家庭生活经历,既是家事调解员与离婚当事人沟通的基础,也是处理其他家庭纠纷的前提;一名合格的家事调解员还须保证有充足的工作时间;最后,家事调解员应以中年为主、需有基本的调解能力和强烈的工作意愿。

  三、家事调解员的工作方法

  一是劝导法。即抓住“亲情”和“家庭”等具有凝聚力的因素,找准共同点,用“情”感化当事人。二是讲理法。除了用情去劝导当事人,还要多给当事人讲道理。家事调解员要讲的“理”更多时候是当事人都听得懂的道德评价,而不仅仅是法律法规。三是换位法。家事调解员自己要学会换位思考,去了解双方的不同立场、感受和想法;此外要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四是举例法。家事调解员可以相同类型的案件为例通过对比劝导当事人,也可以拿双方当事人自身举例,由当事人权衡利弊作出选择。五是借力法。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带着自己亲属来法院起诉,这个时候就可以借助这些人的力量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还可以在法院之外向其他知晓案情的人借力。六是背靠背调解法。两名家事调解员在调解的时候分开了解情况、分头引导教育双方当事人,再沟通自己掌握的信息,抓住一个主要矛盾,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同时记录调解的经过和结果,背靠背调解法的弊端也能够得到很大限度的消减。

  若遇被告方不愿意来法院调解的情形,广安区法院则在被告来法院领取起诉状副本或者开庭前的时间点安排原、被告调解。对于那些事实清楚、矛盾较小但一方不愿意来法院调解的案件,还可以交给广安区乡镇、街道上配备的家事调解员调解。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这也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

  若遇女方因男方恶习较多诉请离婚的情形,广安区法院采取了让男方书写积极改正的承诺书的调解方法。承诺书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中男方对于自己作出的承诺也会或多或少地采取一些行动;即便男方真的屡教不改,法院依据女方的二次离婚起诉和承诺书的履行情况,在后续的调解或判决中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方法经验总结

  一是不同性别的调解员联手调解。这与家事纠纷的特性紧密相关。例如在离婚纠纷中,一男一女联手调解“可以为离婚夫妇提供一个相似角色及性别构成的参考对象”,从而有利于加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破解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僵局,提高调解效率。在调解员性别平衡的基础上,若一名调解员具有法律背景,另一名调解员具有社会工作或心理学背景,调解效果则会更为理想。二是重视调解过程中的倾听。对家事调解员而言,调解过程中的倾听有助于平复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明晰案件的争议焦点。三是调解员调解不成时法官及时介入。家事法官介入案件有三种表现形式:(1)立案后由法官初步判断调解方向,并与调解员协商确定调解中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案件事实;(2)调解过程中遇到法律等专业问题不能解答,家事调解员会询问法官意见,法官会给出专业意见,必要时调整调解策略;(3)若家事调解员调解成功,会将调解过程和结果告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若没有调解成功,则由家事法官接手继续调解和判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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