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龙圩:细说“执行不能”支招“风险防范”
2018-08-26 14:00: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桂西 黄彬彬
“执行不能这个词还是挺新鲜的,法官,你跟我们解释一下。”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者听着挺相似的,有什么区别吗?”
“具备什么样条件的执行案件才能被称作是执行不能的案件?”
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宣传“执行不能”案例,应邀的梧州市委政法委、税务局、公积金中心等16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社区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社区群众纷纷向执行法官提问。
近期,该院执行法官通过向社会各界通报执行工作和“执行不能”案例,现场以案讲法释理,让各界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执行工作,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主动协助执行、理解“执行不能”现实状况的社会氛围,引起了热烈的反响。
合力铸造执行利剑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是执行工作的风向标,我院举全院之力,合力攻坚,拿出敢于硬碰、勇于克难的精神,以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勇气决心强力推进,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当天的活动中,龙圩区法院院长张勇向代表们通报该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与会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点,让他们当好‘宣传员’,增加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童奎倡议。
“构建案件当事人的保险理财产品及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是破解执行难、促进诚信社会构建的有力举措,也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黎文强表示。
与会的代表就如何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建言献策,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落实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作用,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维护司法权威,共建社会诚信体系,协同打好执行攻坚战。
会后,参会的各部门在实际行动上对龙圩区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支持:梧州市公积金中心高效协助查询完毕1330名被执行人的个人公积金信息;梧州保险行业协会与法院签订了《关于建立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和联动调解等联动机制备忘录》,迅速顺利完成了对1300多名被执行人(含法人)在梧州市区内24家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等信息查询。
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执行能力,导致在执行期限内有无法执行的情形。下面我给大家解读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活动中,龙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华汉武以案说法,解读什么叫“执行不能”。
2016年4月28日,钟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过开庭审理,龙圩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钟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共29607.71元。
因钟某一直不履行,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手段,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钟某年近70岁,家庭贫困,已被龙圩区龙圩镇扶贫办列为2017年贫困户。考虑到钟某无力赔偿,陈某已经71岁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法官积极为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000元,目前龙圩区委政法委已安排专项救助资金,即将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子都还没执行到位,怎么就终结了呢?是不是法院不再执行了?”有代表好奇地发问。
“终本案件,主要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龙圩区法院执行法官高志云解释道。
“通过法官对典型案例的解读,我更加直观地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认识了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明白了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了认识误区,形成了正确认知。”社区群众张辉业表示。
风险防范法院有招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要想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大家应该树立几种意识:一是要有市场风险意识。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应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华汉武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现身说法,并就有关执行风险进行了重点提示。
7月6日,龙圩区法院完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包括预压机、干燥机在内的11台大型生产机器的查封工作。案件的被告梧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35万元,因生产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约153万元。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防止梧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该公司名下11台生产机器。该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立案,裁定对申请财产进行查封,并移交龙圩区法院保全中心进行实施。执行局马上组织干警奔赴现场对该批机器进行查封,为下一步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奠定了基础。
“善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可以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及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也可以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顺畅。”华汉武说。
“今后在从事市场交易时,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梧州农业银行高级风险经理黄志伟表示。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者听着挺相似的,有什么区别吗?”
“具备什么样条件的执行案件才能被称作是执行不能的案件?”
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宣传“执行不能”案例,应邀的梧州市委政法委、税务局、公积金中心等16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社区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社区群众纷纷向执行法官提问。
近期,该院执行法官通过向社会各界通报执行工作和“执行不能”案例,现场以案讲法释理,让各界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执行工作,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主动协助执行、理解“执行不能”现实状况的社会氛围,引起了热烈的反响。
合力铸造执行利剑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是执行工作的风向标,我院举全院之力,合力攻坚,拿出敢于硬碰、勇于克难的精神,以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勇气决心强力推进,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当天的活动中,龙圩区法院院长张勇向代表们通报该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与会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点,让他们当好‘宣传员’,增加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民陪审员童奎倡议。
“构建案件当事人的保险理财产品及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是破解执行难、促进诚信社会构建的有力举措,也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黎文强表示。
与会的代表就如何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建言献策,纷纷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落实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作用,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维护司法权威,共建社会诚信体系,协同打好执行攻坚战。
会后,参会的各部门在实际行动上对龙圩区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支持:梧州市公积金中心高效协助查询完毕1330名被执行人的个人公积金信息;梧州保险行业协会与法院签订了《关于建立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和联动调解等联动机制备忘录》,迅速顺利完成了对1300多名被执行人(含法人)在梧州市区内24家保险机构的保险产品等信息查询。
举案细说“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执行能力,导致在执行期限内有无法执行的情形。下面我给大家解读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活动中,龙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华汉武以案说法,解读什么叫“执行不能”。
2016年4月28日,钟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过开庭审理,龙圩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钟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共29607.71元。
因钟某一直不履行,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手段,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钟某年近70岁,家庭贫困,已被龙圩区龙圩镇扶贫办列为2017年贫困户。考虑到钟某无力赔偿,陈某已经71岁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法官积极为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000元,目前龙圩区委政法委已安排专项救助资金,即将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子都还没执行到位,怎么就终结了呢?是不是法院不再执行了?”有代表好奇地发问。
“终本案件,主要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龙圩区法院执行法官高志云解释道。
“通过法官对典型案例的解读,我更加直观地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认识了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明白了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了认识误区,形成了正确认知。”社区群众张辉业表示。
风险防范法院有招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要想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大家应该树立几种意识:一是要有市场风险意识。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应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华汉武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现身说法,并就有关执行风险进行了重点提示。
7月6日,龙圩区法院完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包括预压机、干燥机在内的11台大型生产机器的查封工作。案件的被告梧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35万元,因生产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约153万元。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为防止梧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该公司名下11台生产机器。该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立案,裁定对申请财产进行查封,并移交龙圩区法院保全中心进行实施。执行局马上组织干警奔赴现场对该批机器进行查封,为下一步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卖奠定了基础。
“善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可以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及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也可以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顺畅。”华汉武说。
“今后在从事市场交易时,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梧州农业银行高级风险经理黄志伟表示。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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